盐,是每个家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有人竟在广西百色市平果县生产、贩卖3000多千克假冒碘盐,这些“碘盐”,亚铁氯化钾含量超标、碘含量为零!

  9月17日,百色市中院开庭审理马某江等人销售假冒碘盐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年初,马某江为牟取暴利,到平果县了解假盐销售行情,并在该地生产、贩卖假冒食盐。

  马某江向昆明的“老余”,购买制造加工假盐的原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及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包装袋。

  他使用假冒的身份证,在平果县城租下两处民房作为仓库,伙同老乡杨某君共同制造、加工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

  最后,将假盐出售给方某辉、梁某海、何某明等人分销。

  ▲网络配图

  经查,二人生产加工的假盐数量达3543.63千克。其中,流入市场约884.94千克。

  涉案食盐经检验,亚铁氯化钾含量超标、碘含量为零,为不合格碘盐,长期食用缺碘食盐,对人体健康将造成危害。

  2017年,平果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马某江、杨某君、方某辉、何某明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碘盐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根据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将线索移送百色市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江、杨某君二人既没食盐生产资质,也无食盐批发资质,其行为违反食盐专营的管理法规,构成产品生产的侵权责任。

  何某明、方某辉、梁某海等人作为中间分销环节,参与假盐中间转售及末端销售,该行为均构成了产品销售侵权责任。

  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请求判决马某江与杨某君,对流入消费领域的884.94千克假冒碘盐,承担连带的召回责任。

  韦某高等5被告,在其各自售出假盐数量的范围内,承担通知回收假盐的责任。

  马某江、杨某君等11被告,单独或共同在平果县的县级主要媒体上,对其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百色市中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