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婚姻家庭關係到每個人的情感和權益,社會高度關注。

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審議中,與會人員認爲,目前的草案在回應人民羣衆關切,維護平等、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方面有了較大的進步。與此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多方面的完善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 增設監護專章保護失能老人

建議設專章強化完善監護制度

據全國老齡委2016年的抽樣調查顯示,我國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概有4063萬人,佔老年人人口的18.3%,對失能老人採用一般的委託代理制度難以滿足需要。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建議增設監護專章,尤其是要增加對失能老人的監護規定。

在韓曉武委員看來,儘管民法總則對監護制度已經作了概括式、框架式設計,但還缺乏可操作性,應考慮增設專章作出具體規定。“在婚姻家庭編設立監護一章,應包含成年人監護和兒童監護兩方面內容。這裏所說的成年人監護,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殘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針對特定事務或在特定期間內不能處理而所需要的監護。監護並不只是未成年人需要,成年人同樣也有這個問題。特別是隨着我們國家快速進入老齡化社會,在立法中處理好這個問題已經十分緊迫。因此,建議婚姻家庭編能夠認真研究並對監護方面的一系列問題作出規範。”

“明確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監護義務,有利於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對第八百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爲“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或監護的義務”。她的理由是:目前民法總則把被監護人的範圍限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沒有明確把智力、體力衰退的老年人包括在內。將這個特殊羣體納入監護制度進行調整,以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目前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很有必要。

謝廣祥委員也建議增加監護一章,對監護法律關係予以規定。“監護不但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還包括對喪失自理能力老人的監護,在這方面要有比較詳細的描述,現在社會上也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監護未成年人是家庭應該承擔的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是親權的補充和延長。現在不少社會問題,比如農村留守兒童權益受到侵害等等,實質上是家庭監護出現了缺位。”左中一委員說,建議婚姻家庭編對監護的相關內容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建議降低男女法定結婚年齡

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中規定男女婚齡均爲20週歲。1980年婚姻法將法定婚齡提高到男22週歲、女20週歲。此次草案二審稿維持了現行婚姻法婚齡的規定。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建議降低法定婚齡,改爲男18週歲、女18週歲。

“法定婚齡已經到了該大幅度降低的時候了。”張蘇軍委員指出,從2013年到2018年,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今年一季度進一步下降6.7%,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齡化上升。儘管放開了二孩,但是二孩出生的增加遠遠頂不了一胎出生的下降,這一現實情況還將是長期趨勢。

在張蘇軍看來,婚齡問題是中華民族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當中最大的“灰犀牛”,應該予以高度重視。“降低婚齡不可能直接扭轉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但是這是一個正調節的方向,配合其他一系列降低撫養成本、鼓勵生育的政策,是能夠逐步解決問題、扭轉趨勢的。”張蘇軍說。

張蘇軍認爲,目前年輕人的營養條件、生活環境、信息採納、文化水平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成熟度和當年相比大幅度上升,這爲降低婚齡提供了堅實的客觀基礎。而且婚姻權是人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婚齡理應和成年相對等,有完全民事能力時就有權選擇結婚或不結婚。“應該還婚姻權本來的基本民事權利的屬性,賦予其更大的自由選擇範圍。降低婚齡不但是對基本民事權利的擴權,也和民法總則中關於成年的年齡規定相一致”。

多位委員還認爲沒有必要在婚姻年齡上作男女的區別,建議將男女的法定婚齡進行統一,以體現男女平等。

建議增加收養後評估監管規定

審議中,圍繞如何進一步完善收養法律規定,多位委員也提出了不少建議。

劉修文委員建議建立收養後評估機制和糾錯機制,發現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時,幫助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同時,處理好事後監管與保守收養祕密的關係。

“建立評估制度能夠更有效地保護被收養人。”朱明春委員也建議加強收養後的評估和管理。“收養之後的初期一年,能不能由收養關係登記批准機構對收養關係進行評估,這樣能夠保護被收養人的合理合法權益。比如,評估收養人的人品、經濟條件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收養條件的需要”。

在加強管理的同時,朱明春還建議適當放寬年齡差距的限制。“現在獨身者,自己選擇獨身或者離異的人越來越多,教育水平提高、教育年限延長了,如果要求差40歲以上,就意味着到退休只剩下20年了,收養的孩子可能退休的時候他還沒有完成應該完成的教育,65歲了孩子才20幾歲,大學還沒有畢業。收養年齡當然是很重要的條件,但不一定非要強調年齡相差40歲”。

對此,江小涓委員則主張在“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的後面加一條“被收養者父母事先同意的收養者除外”。“因爲實際情況經常是收養人是父母信任的朋友。” 

此外,劉修文還建議進一步細化涉外收養相關規定,在收養關係解除相關條款中,增加對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規定。“在我國,一般選擇對未成年被收養人保守收養祕密,但是不能排除被收養人瞭解相關情況和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權利。一旦被收養人有解除收養關係的意願,如何提出、向誰提出訴求、要經過什麼程序、有哪些救濟途徑等,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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