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網友的諮詢:李某與妻子結婚一週多了,可妻子遲遲不同意圓房。李某講,他們訂婚後,雙方就矛盾不斷,男方不敢提出退婚,因爲按北方的風俗,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以不退彩禮。女方也沒有提出退婚,因爲三十多萬的彩禮早就讓她父母蓋房子了。

新郎官的煩惱事:我算強姦嗎?

李某害怕人去財空,就想採取某種方式,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打算把生米作成熟飯,這會不會算強姦?

彩禮方面:

這都是由於彩禮惹得禍!三十多萬對於農村家庭來講,是個天文數字,是多年辛苦打工攢下來的。如果讓男方再掙三十萬再找對象結婚,可能早已過了適婚年齡。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退換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4、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退還彩禮。像李某這種情況,結婚後再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退還彩禮,但在現實中能不能退還彩禮,退還多少,都是未知數,如數退還更是絕不可能。打官司索要彩禮更是難上加難,因爲彩禮引發惡性案件倒是比較容易發生。

新郎官的煩惱事:我算強姦嗎?

是否構成強姦方面:

新郎官強姦了新娘,並判強姦罪!這在二十年前是不可能或者就是笑談,但在法律制度逐步健全、人權意識逐步增強的今天,新郎官強姦新娘被判強姦罪不是不可能。

據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審判參考》收錄的婚內強姦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內強姦問題上基本上採“折衷說”並確立以下規則:“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爲強姦罪的主體;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爲強姦罪的主體。”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應作適當的擴大解釋,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以及提起離婚訴訟後的期間。

新郎官的煩惱事:我算強姦嗎?

“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爲強姦罪的主體”;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爲強姦罪的主體。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也是各地法院掌握的判案准則。我們來根據這個指導意見來審視一下李某的情況。

“夫妻關係”,是指男方雙方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經過法律確認的夫妻關係。重婚、未達到結婚年齡等通過欺騙手段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舉行過婚禮、擺過喜宴,沒有領取結婚證的,也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李某於女方領取了結婚證,當屬於法律上的夫妻關係。

案例:1999年1月,安徽鳳陽縣李某(男)與年僅19歲的吉某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按當地習俗進行了婚禮。但婚禮後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絕與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吉某發生了性關係。2000年初,在吉某持續不斷地控告下,李某被鳳陽縣公安局逮捕歸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鳳陽縣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新郎官的煩惱事:我算強姦嗎?

李某與新婚妻子的婚姻關係是否正常?這是問題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指導意見中列舉的情況是,夫妻關係正常之後的不正常,如分居期間、提出離婚訴訟期間,並沒有說自始不正常的情況如何認定。李某的新婚妻子目前並沒有提出離婚、也沒有進行分居,僅是不圓房,是形式上、法律上的夫妻,卻不是實質上的夫妻,這屬於婚姻關係正常嗎?如果按法律上的契約說,男女雙方只要領取了結婚證,就要承擔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性關係也是女方應當承擔的義務,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只是方式不妥,也不能進行否定性評價,更不能論罪。如果從倫理道德方面講,他們的夫妻關係又顯得不正常。男方違背女方意願強行發生關係,將“少女”變成“少婦”,是對女方的身心嚴重摧殘。如果婚姻可能維持,傷痛可以彌補和忘卻。如果婚姻不能維持,傷痛就成爲難忘的恨。

新郎官的煩惱事:我算強姦嗎?

李某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但這種情況發生後,也不能以罪論處。因爲一旦論罪,將不利於當事人當前夫妻關係的穩定。試想,如果將新郎官認定爲強姦罪,新婚妻子還會與強姦犯繼續生活嗎?法院刑事判決書也就等同於離婚判決書,也是對男方終生否認評價的裁定書。那麼,這種情況下,又如何去保護女性呢?難道讓她們成爲當今扭曲婚姻風俗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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