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

丈夫熊某在与妻子黄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一方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离婚后,两人都不愿意经营这家企业。这种情况要怎样处理?

【法律解析】

本案中,熊某建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熊某与妻子黄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该企业应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这家企业,该企业应该解散,所得利润参与分配。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三项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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