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提高“價高藥”個人自負比例 涉及25個品種

新京報訊(記者王卡拉)2月19日,上海陽光醫藥採購網發佈《關於本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優先採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同時,爲引導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

對“價高藥” 提高個人自負比例

作爲藥品集中採購政策的先行者、創新者,上海的動作一直備受業界關注。實際上,今年1月17日,在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採購事務所召開的“4+7城市帶量採購未中標企業通氣會”上,就已經針對未中標產品價格、醫保價格聯動及上海執行“4+7”集中採購進度安排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根據通知規定,上海市對通用名屬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但價格高於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後掛網公開議價採購。

在此基礎上,爲引導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參加上海市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住院患者使用“價高藥”的,統一按出院時新的自負比例結算。

根據上海同期發佈的《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試點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個人提高的自負比例》顯示,此番政策共涉及25種醫保目錄藥品通用名。若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包括蒙脫石在內的19個藥物個人自負比例提高10%,包括左乙拉西坦等在內的4種藥物個人自負比例提高20%;吉非替尼、伊馬替尼兩種抗癌藥則是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

優先採購和使用中選藥品 嚴禁“二次議價”

通知還明確,上海市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藥佔比”、醫院基本用藥品種數量爲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與合理使用。原先未採購中選企業品種,但已經採購同品種其他企業的,應當及時召開藥事委員會,簡化和加快採購流程。

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上海市醫藥採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陽光采購平臺”),從中選企業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採購中選品種,並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爲,使用量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醫療機構要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中選藥品;與中選品種具有相同或相當活性成分(特別是化學結構類似),以及同等治療效果(包括複方製劑),臨牀可替代的同類藥品,應當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強化臨牀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並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另外,通知指出,與中選品種相同通用名稱(含劑型)的原本市中標藥品(或掛網)藥品,如未獲中選資格(以下簡稱“未中選藥品”),但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採購中選品種的前提下繼續採購,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醫療機構採購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品種未中選藥品的,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藥品貨款支付限期30天

對於藥企而言,最頭疼的莫過於收賬。以往,醫療機構拖欠藥品貨款問題嚴重,已經影響到藥企的經營。隨着“兩票制”、“藥品零加成”等政策的全面推進,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比如2018年湖北省醫藥行業協會曾調研8家有代表性醫藥商業企業,發現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回款賬期最長達960天,超過了國家要求30天付款的32倍,欠款金額最高達8600萬元。

上海此次發佈的通知明確,醫療機構作爲藥品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改進醫院藥款結算”的要求,確保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超過30天,減輕藥企交易成本。

上海市藥事所代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及其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簽訂三方購銷協議,明確各方權利與責任,並按照購銷協議從本市藥品採購專戶墊付中選品種貨款。採購專戶資金由上海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市藥事所提供的集中採購結果,按照購銷協議執行的工作進度,以“醫保藥品集中採購週轉資金”形式從醫保基金劃轉。

中選企業指定的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應當通過陽光采購平臺向醫療機構供應中選藥品,並單獨出具發票。同時按照購銷協議約定,設立採購專用賬戶,在收到醫療機構貨款後按時返還原先市藥品採購專戶墊付的等額資金。市藥事所在採購專戶收到配送藥品經營(或配送)企業返還的醫療機構貨款後,再按月返還至指定的醫保基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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