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接到報警,有人僞造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

報案人(高某)稱: 2018年2月2日其在京東金融app上貸款30000元人民幣,規定一月一期分6期還清,第一期還了5405元,後來因爲做生意賠本,錢沒有按期還上,逾期了。2018年7月11日京東金融委託的第三方催債人給其發了兩張僞造的蘭州市公安局的逮捕證,稱再不還款就要將其逮捕。

調查經過:

1、經辦案民警對高某提供的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進行鑑定,確認系僞造。

2、逮捕證不可能有局長的印章,正常的話,落款就是蘭州市公安局的公章,不可能有經偵大隊或者刑偵大隊的印章。

3、隨後偵查員對該案立即立案並開展偵查工作。

辦案民警到北京京東金融公司進行調查,經該公司覈實,僞造逮捕證的工作人員,是京東金融公司合作的一家名爲青島聯信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的員工,但其僞造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未經京東金融公司授權。

隨後辦案民警前往青島聯信商務諮詢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僞造的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承認是通過該公司發給被催債人高某的,該員工是青島聯信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人員宋某,該行爲是其個人行爲,未經青島聯信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及福州分公司的授權,違反了本公司和京東金融公司的規定,這是公司的管理疏忽造成的,公司已於8月3日將該員工開除。

情況梳理清楚後,偵查人員前往青島聯信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進一步的調查,調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宋某,迫於壓力於2018年9月6日自首,對其僞造的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現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普法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法律條款內容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來源:蘭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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