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稳定  扬正气  保平安!

零容忍  扫黑恶  净环境!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给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货、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是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违法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动、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六、对涉黑涉恶腐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纪依法从轻或者減轻处罚。

     七、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举报电话:

0718-6825650(县监察委员会)

0718-6891860(县人民法院)

0718-6821903(县人民检察院)

110 / 0718-6827061(县公安局)

咸丰县监察委员会

咸丰县人民法院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咸丰县公安局

2018年9月13日

编辑:高雅

审核:钱林

长按指纹

一键关注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