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員工舉報性騷擾被解僱 法院:公司章程缺乏制度依據)

新京報訊 自稱在公司遭遇了性騷擾,劉女士寫了一封內部公開信舉報,然而公司以原告劉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向原告劉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爲此,劉女士訴至法院。新京報記者2月20日從通州法院獲悉,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劉女士賠償金15萬元。

公司稱已告知《員工手冊》內容

劉女士稱,工作期間她遭受了上司的性騷擾,因此通過郵件舉報,並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庭審中,被告公司稱劉女士在工作期間通過郵件方式用侮辱性語言攻擊同事,故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該公司不應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稱《員工手冊》的內容是公司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劉女士告知的。

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劉女士於2017年11月發送的舉報郵件截圖、《員工手冊》、工會審覈修訂版《員工手冊》的函及《員工手冊》簽收頁。對此,劉女士認爲此函是被告公司爲了應訴而做;對《員工手冊》簽收頁上員工簽名處的原告簽字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爲並非其本人所籤。

劉女士向法庭申請對《員工手冊》簽收頁上其簽名的真僞性進行鑑定,經鑑定,顯示《員工手冊》簽收頁上員工簽名處的簽字並非原告劉女士本人所籤。

無法證明《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公司雖然主張原告劉女士工作中存在通過郵件方式用侮辱性語言攻擊同事的行爲,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被告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系合法行爲,不應支付原告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但從被告公司提交的證據上看,其提交工會審覈修訂版《員工手冊》的函僅爲工會作出的同意修改《員工手冊》的函覆,該證據無法證明《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此外,被告公司提交了《員工手冊》簽收頁證實《員工手冊》已向原告劉女士公示並告知,但原告劉女士對於《員工手冊》簽收頁上員工簽名處簽字的真實性不認可,並且,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的鑑定結果顯示,《員工手冊》簽收頁上員工簽名處的簽字確實不是原告所籤,故法院對被告公司提交的該份證據不予採信,憑被告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員工手冊》已公示或者告知原告劉女士。

因此,法院認爲被告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規定與原告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行爲缺乏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據,系違法解除性質,被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提示】

涉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需經討論制定

通州法院勞爭庭法官滕文學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有風險,需謹慎行使解除權。本案中,用人單位主張依據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且,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員工手冊》的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均存在瑕疵,無法作爲用人單位處分勞動者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因此,判決該被告公司輸了官司,支付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15萬餘元。

荀建國 本文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荀建國_NN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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