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復始,萬象更新。2019年第三屆海峽兩岸學生棒球聯賽又即將拉開帷幕。今年聯賽大學組的比賽又有了一個新的變化,爲了讓兩岸更多的大學生參與到賽事中來,以賽事推動兩岸交流,以賽事促進兩岸棒球運動的發展,聯賽今年又增設了女子棒球組賽事更加多元化,賽事體系更加完整。

目前,聯賽已經開啓了報名通道,兩岸的大學生們快快組隊報名吧!

第三屆CSSBL海峽兩岸學生棒球聯賽

北京站競賽規程

一、批准單位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交流局

二、主辦單位

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

北京大學生體育協會棒壘球分會

四、協辦單位

中華臺北棒球協會

北京大學生體育協會

五、支持單位

日月光集團.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六、比賽組別及資格

(一)大學甲組

1.大陸地區有棒球高水平特招和體育院校隊爲甲組。

2.臺灣大專院校棒球比賽之甲2組學校運動隊,並具有該校學籍之球員。

(二)大學乙組

1.大陸地區普通院校的球隊。

2.臺灣大專院校棒球比賽的乙組運動隊。

(三)女子棒球組

1.大陸地區普通院校的球隊或其他俱樂部。

2.臺灣大專院校的球隊或其他俱樂部。

七、比賽球隊及日期、地點

(一)比賽球隊

獲得大陸各省、市、自治區大學生棒球比賽前兩名隊伍和臺灣地區選拔的隊伍。

(一)比賽日期

2019年4月4日至9日止

(4月4日球隊報到,4月9日離開,比賽時間爲4月5日至7日)(聯賽臺中站的比賽時間爲2019年8月19日至24日)

(三)比賽球場

豐臺棒球場、石景山體育場(暫定)

八、比賽方式

1.採7局賽制及比賽時間限制爲120分鐘即截止比賽,時間截止前15 分鐘,客隊落後未完成該局時,須完成該局後,若主隊領先時,即結束比賽。

2.大學甲乙組:只進行大陸和臺灣之間的比賽,大陸和臺灣的參賽隊伍分別以最高的2場比賽積分排出各前5名名次。

3.女子棒球隊: 只進行大陸和臺灣之間的比賽,依積分排前4名。

九、計分及名次順位排定之方式

1.採積分制,每場勝隊獲得積分3分,和局各得1分,敗隊0分。

2.大陸和臺灣隊分開計名次。

3.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以下條件順序決定排名:

(1)失分率低者

(2)守備局數多者

(3)總失分率低者

(4)總守備局數多者

(5)擲銅板

十、報名規定及日期

(一)日期:

自即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星期日)止。

(二)報名人數:

24人(領隊1人、教練2人、工作人員、1人、隊員20人),球員不得少於15人。

(三)方式:

1.參賽資格的隊伍運動員必須經過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者方能參加比賽。各隊需要在賽前給參賽運動員購買保險,報名時,提供保險證明,否則,後果自負。

2.參賽報名名單,請於3月17日前,發到郵箱:[email protected]。(過時做棄權處理)

注:各組大小報名表請到:[email protected]下載,密碼:2019cssbl。

(四)聯繫方式:

大陸地區:

聯繫人:胡豔(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

聯繫電話:13550032662(大陸)

臺灣地區:

聯繫人:王裕盛(中華臺北棒球協會)

聯繫電話:0975293659(臺灣)

(五)規定:

1.報名表需標註比賽組別,提交領隊、教練員和運動員的電子版1寸照片,領隊必須是本校在職教師。

2.聯賽統一郵箱:[email protected](賽事諮詢)。

十一、報到日期、聯席會議及參賽證

(一)報到日期:

1.各參賽隊領隊、教練員、運動員於比賽前一天報到。

2.競賽監督、裁判長(副裁判長)於比賽前兩天報到。

3.裁判員於比賽前兩天報到。

(二)賽前聯席會議:

4月4日晚上19:30召開賽前聯席會,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有關人員、承辦單位有關人員、各隊領隊、教練員、隊長、技術委員長、裁判長等參加。

(三)參賽證:

凡領隊、教練員、運動員在參加CSSBL聯賽期間必須佩戴由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統一製作的參賽證。

十二、資格審查

(一)爲體現CSSBL聯賽的育人宗旨,請各校對本單位報名參賽的運動員資格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按照本規程有關規定,嚴格把關,杜絕違犯運動員資格的規定、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不良行爲。

(二)凡對參賽運動員的資格問題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需向競賽監督委員會提交《申訴報告書》,同時需交納申訴費1000元。若申訴成功,申訴費將原數退還。

(三)競賽監督委員會將在比賽前、比賽中、比賽後採取不同形式,對參賽運動員比賽資格進行認真核查(參賽隊員隨身攜帶學生證),對違犯資格規定的參賽隊、運動員及所在院校將給予處罰。(詳見第十五條)

十三、各類違紀違規的處罰

(一)資格問題的處罰:

1.賽前發現運動員資格有問題,證據確鑿,立即取消當事人的參賽資格,不得更換,全隊少於9人時,按規則規定不得參賽。

2.若在比賽中發現運動員資格有問題,經調查、取證、覈實後,視確認、覈實的時間及對聯賽造成的影響大小,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在比賽開始後,若查出運動員資格不符,則立即取消該隊的參賽資格和所有比賽成績,並處罰該隊停止參加本屆和下一屆聯賽。

(2)在聯賽結束後,若查出運動員資格不符,則取消該隊的所有比賽成績和名次,追回獎品、紀念品,處罰該隊停止參加下兩屆聯賽。

(二)賽風賽紀問題的處罰:

爲了維護比賽的正常秩序和嚴肅賽風賽紀,凡在比賽中出現賽風賽紀問題的參賽隊按以下規定處罰:

1.各參賽隊教練員臨場指揮時不得大聲喊叫,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經裁判警告無效時,判罰該隊教練員技術犯規一次。

2.教練員臨場指揮時不得辱罵裁判員,不得辱罵隊員,經警告無效時,判教練員技術犯規。若重犯,則立即取消該教練員該場比賽的臨場指揮資格。

3.凡在比賽場內、場外打架或動手打人的運動員、教練員將被給予嚴厲的處罰,即取消當場及之後(本屆聯賽)比賽資格及臨場的指揮資格,並取消該運動員或教練員下一屆聯賽的參賽資格,並沒收該隊比賽保證金。

4.凡在比賽中鬧事、罷賽及打假球的隊一律處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該隊或隊員下一屆CSSBL聯賽的參賽資格,並沒收該隊比賽保證金。

十四、錄取名次及獎勵

(一)名次:

甲、乙兩組獲得第一至第5名隊伍(大陸和臺灣分開計名次),分別授予獎盃、證書和獎品;女子棒球組獲得第一至第4名隊,分別授予獎盃、證書和獎品。

(二) 設單項獎:

獎項爲:最佳投手、打擊獎、全壘打獎(甲、乙、女子棒球組各一名),分別授予獎盃、證書和獎品。

(三)其他:

設優秀教練員3名、優秀志願者3名,分別授予獎盃、證書和獎品。

十五、競賽監督委員會

在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領導下,競賽監督委員會全權負責對運動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對運動隊的賽紀賽風、技術代表、臨場裁判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等。競賽監督委員會主任及委員人選由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聘任。

十六、臨場裁判工作

由裁判長、副裁判長領導小組負責管理。裁判長、副裁判長和裁判員由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選派。

十七、經費

(一)無報名費。

(二)臺灣參賽隊往返交通費自理,大會負責落地接待,大陸隊伍往返交通費和食宿費自理;

(三)裁判員、競賽監督及組委會成員的往返交通費、食宿費由組委會負責。

十八、參賽隊比賽保證金:

爲加強對參賽隊的管理力度,保證CSSBL聯賽順利進行,各參賽隊在比賽期間須交納“抵押保證金”。具體規定如下:

1.凡參加複賽、總決賽的隊伍,報到時一次性向大會交納“抵押保證金”人民幣3000元或新臺幣10000元。

2.各隊交納的抵押保證金,用於對該隊及所屬人員在比賽期間違反賽會紀律和社會治安管理條例,損壞公共財物、設施,打架鬥毆,打假球,罷賽,以及違反運動員參賽資格等問題的經濟賠償和處罰。

3.聯賽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各參賽隊(員)在CSSBL聯賽期間的行爲及參賽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在比賽期間未發生上述第2條所列問題的參賽隊,交納的保證金將在比賽結束後如數退還。

十九、比賽規則:

依據WBSC棒球規則進行

二十、競賽附則

(一)各隊應於開賽前60分鐘,告之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前(配合電視轉播時爲90分鐘)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此份名單爲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二)未列入攻守名單內的球員不得上場比賽。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在比賽開始的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四)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列隊,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往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相互致意

(五)比賽中場內的投手練習區(牛棚),只允許1名教練、1名保護員、2組投捕手(至多4人)熱身,及1名擊球員於次擊球區作預備。

(六)採7局制比賽及限定120分鐘即截止比賽,兩隊得分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以上各組,如果任一局比賽兩隊相差20分,即截止比賽。

(七)比賽隊伍的攻守順序在賽前聯席會議時抽籤決定。

(八)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未滿一局則賽程順延,但賽滿一局予以保留,滿3局,即可裁定結束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究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九)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30分鐘。

(十)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爲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一)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

(注:以下情形則比賽繼續進行中1.安打2.保送3.不死三振4.失誤上壘5. 觸身死球)

(十二)投手被更換爲野手時,可以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新任投手需對攻隊投完一打席或攻守交換每位選手均可以投手、野手再投手一次。

(十三)野手集會(含捕手)每侷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爲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侷限1次。

(十四)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爲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45秒爲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侷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爲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侷限1次。

(十五)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十六)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爲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十七)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且視爲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身體重心能觸碰壘包爲原則。

(十八)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任何人連絡,違者將驅逐出場。

(十九)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驅逐出場。

(二十)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送大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十一)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爲者,將上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十二)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臺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二十三)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二十四)比賽場地:依國際賽事場地的規格,或現有球場。

(二十五)比賽用球:使用賽事指定比賽用球。

(二十六)比賽用棒:符合賽事要求的球棒。甲組爲木棒;乙組爲鋁棒。

(二十七)乙組參賽運動員不能穿鋼釘鞋。

(二十八)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的問題,由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爲終結。

二十、抗議

(一)當總教練懷疑裁判誤用或誤解棒球規則時,首先向主審提出抗議。當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通知對方隊總教練、該場比賽的技術委員並且告知觀衆所提出的抗議。

(二)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並保證金人民幣3000元或新臺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球隊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技術委員。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出決議,對方球必須等到決議後纔可離開球場。

(三)賽事技術委員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臨場技術委員等3人)根據比賽規則所做的任何決議即爲最終裁決且不可提出申訴。

(四)當參賽球隊教練抗議任何球員參賽資格時,該球隊應於比賽結束前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

(五)如果抗議並非比賽的行動,則必須以書面方式、隨附規定的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書面說明抗議,解釋理由並假設應用於抗議上的處分方式。

二十一、申訴

(一)比賽前、中、後:有關球隊運動員資格問題。

(二)比賽中:認爲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運動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及其他……等。

(三)申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的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的情況繼續比賽)

(四)以上之程序應由總教練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申訴。申訴應在該場比賽裁判離開球場前提出,並於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向該場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爲本會推廣業餘棒球之用,反之則退還。

(五)申請以本賽事技術委員小組最後之裁決爲終結。

二十二、未盡事宜,由賽事組委會另行通知

本規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海峽兩岸棒球交流合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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