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天,劉少奇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宣佈“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1963年4月9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僞滿洲國和僞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僞滿洲國的戰犯4名等。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發佈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九次特赦。

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據統計,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在2019年6月29日之前先後實施了八次特赦,分別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和2015年。

在前七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爲“戰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戰中的名將,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和廖耀湘等。被特赦後,他們大多進入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進行歷史研究和史料撰寫。

新中國成立後共有幾次特赦?都釋放了哪些人?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前七次特赦,分別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爲赦免罪犯的主要標準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戰犯,其餘六次均爲戰爭罪犯。

■第一次特赦

1957年1月29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一份關於對原國民黨少將劉煥東等12名病患戰犯處理意見的報告。2月2日,毛澤東作出批示:“不但這些人應當處理,其他戰犯凡犯罪較輕、表現較好的,都應考慮判決釋放。”他請公安部“將戰犯全體審查一下,定出一個處理方案送中央審閱”。1959年國慶十週年來臨,爲正式實施赦免政策迎來一個良好契機。

1959年8月24日,毛澤東在杭州致信劉少奇:“我想到,今年國慶十年紀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辦此事,離國慶只有三十幾天時間,是否來得及審查清楚?或者不趕國慶,在秋天辦理即可,但仍用國慶十年的名義。此事是否可行,亦請召集有關同志商議一下。”毛澤東的信表明三點:第一,借國慶十週年實施赦免是個重要時機,國內外影響較大;第二,這種赦免是特赦;第三,赦免對象包括普通刑事罪犯和戰犯。據統計,當時戰犯在在押罪犯中的比例是非常小的(約佔0.04%)。把普通刑事罪犯作爲特赦對象,不僅大大增加了特赦對象的數量,也讓新中國的首次特赦具有了更廣泛而典型的刑事政策意義。

按照毛澤東的建議,1959年9月8日,劉少奇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特赦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議》。9月14日,毛澤東代表中央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該建議。9月15日,毛澤東邀集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文化教育界和無黨派人士舉行座談會,通報並徵求對特赦問題的意見。關於特赦條件,毛澤東說:“凡是改好了的,我們赦免。按照憲法,叫特赦,不是大赦。”關於爲什麼要實施特赦政策,毛澤東說:主要是又經過幾年的發展,“人民自己站起來了,人民有神氣了,問題是個人民問題”。實施特赦的條件業已成熟。

9月17日,朱德主持召開二屆全國人大九次會議並通過了《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當天,劉少奇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宣佈“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這是由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共同推動出臺的新中國第一個特赦令。爲了更具體地指導各地執行特赦政策,當天還下發了《中共中央關於特赦罪犯的指示》,對特赦的具體步驟、方法、宣傳以及特赦後的安置等作出詳細規定。首次特赦,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另有389名獲減刑。

1959年12月4日,特赦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僞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

新中國成立後共有幾次特赦?都釋放了哪些人?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範漢傑、李仙洲等),原屬僞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僞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僞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僞滿洲國和僞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僞滿洲國的戰犯4名等。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僞滿洲國和僞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僞滿洲國的戰犯7名等。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僞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僞滿洲國的戰犯4名等。

■第七次特赦

1975年1月中旬,全國四屆人大召開。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關於第七批特赦問題的報告》。2月27日,毛澤東作了長篇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體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別交待:“放戰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喫頓飯,多喫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民權。”“有些人有能力可以做工作。年老有病的要給治病,跟我們的幹部一樣治。”3月17、18日,四屆人大二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決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特赦全部在押戰犯名單。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新中國先後實施七次特赦,直至徹底釋放全部在押戰犯,充分體現了中央“寬大政策一貫到底”的精神。

■第八次特赦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決定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決定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

此次特赦的四類罪犯包括: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鏈接|特赦的具體實施,還需經過哪些流程?

特赦的具體實施,都需經過哪些流程?

專家表示,特赦決定規定了法律程序,對於符合決定所規定的特赦條件的這些人,要經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後予以釋放。在特赦決定通過、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以後,根據決定和特赦令的條件有一個法律程序。

談及特赦程序,專家表示,根據中國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後,還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佈特赦令。

通過查閱發現,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佈特赦令。

專家表示,國家主席發佈特赦令後,監獄管理部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刑罰執行部門,將根據特赦決定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審覈他們所在機構中哪些服刑犯人符合特赦條件,然後準備這些人的材料,提交到法院,由法院進行裁定。“法院裁定後,刑罰執行部門就可以根據法院裁定書,按照相關程序釋放犯人了。”

專家強調,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整個特赦過程是由檢察院全程監督的。(來源:新華網、中新網 馬學玲 陳伊昕/文、《黨的文獻》王香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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