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對6起68人涉黑惡犯罪案進行了終審集中公開開庭宣判。經各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審理後,上述6起涉黑惡上訴案件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法院集中對6起涉黑惡犯罪案終審宣判

兄弟翁婿爲非作惡均獲刑

被告人王飛與被告人王超系同胞兄弟,被告人史克奇與被告人王超系翁婿關係,被告人王飛與被告人李建軍、胡園系朋友關係。2018年1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王飛糾集被告人王超、李建軍、史克奇、胡園在賀蘭縣多次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後被告人王飛又糾集被告人王超實施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索要賭債的違法行爲,被告人王超還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兩起,夥同被告人王默然實施強姦(未遂)犯罪活動一起,並多次實施毆打他人、任意損毀財物等違法行爲。賀蘭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飛、王超、李建軍、史克奇、胡園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公共秩序,敗壞社會風尚,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已經形成相對穩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王飛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王超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強姦罪(未遂),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史克奇、胡園、李建軍犯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七年、六年不等刑期,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110000元、100000元。被告人王默然犯強姦罪(未遂)和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一審宣判後,王飛等6人均提出上訴。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法院集中對6起涉黑惡犯罪案終審宣判

許銳、胡嘉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永寧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銀川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終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樹林涉黑案經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樹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楊樹林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銀川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法院集中對6起涉黑惡犯罪案終審宣判

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對徐風祥等51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風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69萬元;被告人王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賭博罪、非法採礦罪、聚衆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125000元;被告人惠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賭博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87000元;對另外9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人民幣81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罰金;對其餘3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人民幣50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罰金;對5家被告單位判處人民幣19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罰金。總計判處罰金266.2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823.8萬元。

寧夏法院集中對6起涉黑惡犯罪案終審宣判

徐風祥、王超等37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法院集中對6起涉黑惡犯罪案終審宣判

設賭參賭涉惡獲刑

2018年5月24日至6月21日,張威組織、糾集胡振軍、呂麗華等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尉保軍、徐忠、劉建利、辛波,在青銅峽市邵崗鎮多地開設賭場,組織、招引沙強、李彥軍、李彥東等人(均已判刑)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青銅峽市邵崗鎮多次操縱經營賭場聚衆賭博,爲非作惡,聚衆造勢,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較爲固定的惡勢力賭博犯罪團伙。

被告人尉保軍、劉建利、辛波先後多次參加聚衆賭博活動,其中辛波、尉保軍參賭7次,劉建利參賭6次;尉保軍先後7次爲賭博活動放哨並收取張威支付1000元。青銅峽市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尉保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被告人徐忠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劉建利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辛波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尉保軍、辛波不服提出上訴。

吳忠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法院集中對6起涉黑惡犯罪案終審宣判

馬德華等人涉惡案經同心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依法以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德華、付進有、買吉存、王志伏、馬利軍、馬洪儒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刑期,並對馬德華、付進有、買吉存、王志伏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馬德華、付進有、買吉存、王志伏不服提出上訴,吳忠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寧夏法院集中對6起涉黑惡犯罪案終審宣判

據悉,這是今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寧夏法院開展的第二次集中宣判,營造了專項鬥爭高壓打擊態勢,並堅決斬斷黑惡勢力經濟源頭。自2018年至2019年6月10日,寧夏法院加大對黑惡犯罪組織的“打財斷血”力度,依法處置涉案財產1800餘萬元,判處罰金、沒收財產2192.8萬元。

(來源:寧夏日報、寧夏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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