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爲。爲了謀取暴利,李劍(化名)等人,私存大量爆炸物品,採用破壞性手段在平谷區非法採礦,造成了周邊環境資源被破壞,多名採礦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在轄區乃至全市範圍內產生了惡劣影響。

非法採礦觸犯法律,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平谷區自然風光秀麗,礦產資源豐富,守護好這片綠水青山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然而,這些寶貴的礦產資源成爲了一些不法分子斂財的工具。爲了謀取暴利,李劍(化名)等人,私存大量爆炸物品,採用破壞性手段在平谷區非法採礦,造成了周邊環境資源被破壞,多名採礦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在轄區乃至全市範圍內產生了惡劣影響。法院經審理認爲,李劍等人的行爲構成非法採礦罪、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等多個罪名,對李劍等人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並處數萬元的罰金,並沒收違法所得數百萬元。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採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爲。爲了實現非法採礦的目的,行爲人通常會私自儲存大量的爆炸物,這種行爲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如果在採礦過程中造成了人員的傷亡,行爲人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面對不法利益的誘惑,要堅守底線,遵紀守法,保護環境不僅僅是一句口號,需要每位公民參與其中,用實際行動守護好平谷區的綠樹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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