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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效投标在政府采购领域呈高发态势,不少供应商满怀对“中标”的憧憬,不远千里奔走于投标路上,结果因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欠缺,只得“沦”为旁观者和局外人,无功而返,令人扼腕。引发无效投标的原因既有理解上的偏差,也有资格上的缺失,还有违法违规操作所致。

三管齐下狙击“无效投标”,缺一不可!

首先,从招标方分析,导致无效投标的因素有三。

其一,有的招标文件虽规定具体的无效投标情形,但是不合理不合法,有的甚至就是未知的陷阱,供应商一不小心就被“废”了。如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其投标应作无效处理,但招标文件中并未说明交纳方式,结果有的供应商带了大量现金到开标现场,而招标方认为未交到银行账户,该供应商因而被无情地拒之于开标大门之外。

其二,有的招标文件未规定无效投标的情形,使无效投标的认定变得扑朔迷离,令供应商无从掌握,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导致在响应招标文件时常出现实质性偏差,而招标方因握有“最终解释权”,给违规操作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评标过程中形成某种倾向性意见左右评委,使评委作出违心的误判,一些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情形在文字表述上含糊其辞,借以迷惑误导投标供应商。

其三,还有的在邀请招标中,招标方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负责任,使一些并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成为邀请对象,虽进入投标程序,但无效在所难免。

三管齐下狙击“无效投标”,缺一不可!

其次,从供应商方面分析,导致无效投标的因素亦有三。

其一,有的供应商疏于研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我行我素,无法作出实质性响应,结果被作无效投标论处,枉费心思。例:某地公安部门部门通信网络建设招标项目,吸引了20多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广州一家资质、实力在业内均属超强的公司也在投标人之列,该公司的业务人员奔波数千里来到投标现场,其投标价在所有投标人中最低且是合理的,待评审专家仔细审查其投标文件后,发现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均未作响应,非常可惜地成为无效投标。

其二,有的供应商马虎行事,常犯一些常识性错误和细节性差错,而就是这些不起眼的“小事”却是导致投标无效的“定时炸弹”。例:某地公安部门110报警台建设项目,首次招标失败,采购方对第二次招标的成功率寄予厚望,可事与愿违,前来投标的3家供应商均未能通过公证员对投标文件的外观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所加盖的章印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之一为“加盖的章印不符合要求”,只得二度废标。

其三,还有些供应商投机心理严重,心存侥幸,期望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谋求“中标”,最终落得痴心枉然的下场。自身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或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便捏造投标资质材料,想浑水摸鱼,蒙混过关,在评审专家的火眼金睛下只得现出无效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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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评审专家方面分析,导致无效投标的因素有二。

投标人的文件是否有效,还得听听握有“生杀大权”的评审专家们的意见,无效投标的认定主要在投标文件的初审阶段,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其一,部分评审专家“学艺不精”,对政府采购法律和评审业务知识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在评审过程中凭个人的观点和想法行事,而不能遵照法律的原则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加之责任心不强,时常导致误判,让供应商蒙受“不白之冤”,使招标工作变得非常被动,试想让这些滥竽充数的评审专家“拿捏”投标文件,供应商岂不心慌?

其二,少数评审专家在评审业务方面是“高手”,但职业道德水准较低,在评审过程中,伺机报复与自己有过不愉快经历的供应商,而不能以公正、平和的态度做好评审工作,戴“有色眼镜”找供应商的“茬”,毫无根据地将原本合法有效的投标文件评定为无效,让人胆寒。

三管齐下狙击“无效投标”,缺一不可!

无效投标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寻常事,不必大惊小怪,但是因别有用心的人违法违规操作所致的无效投标应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警惕,因自身原因引起的无效投标更应引起供应商的深刻反思。要有效地防止无效投标的频繁发生,招标方、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应协同努力,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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