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7日,莫某返回“友人”賓館等親戚匯款時,老闆娘侯某說她查看了事發當天的監控視頻,發現是“王妹”將死者從308房拖到樓道衛生間的,還拿“王妹”下身赤裸拖屍體的視頻給莫某看,並以需要更換監控設備爲由索要1550元,但莫某說身上沒有這麼多錢,就付給侯某1160元。南丹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某、莫某、韋某、侯某犯侮辱屍體罪,於2018年6月25日向南丹縣法院提起公訴。

做完後看到嫖客無力地躺下來渾身發汗,手在顫抖,“王妹”感覺攤上大事了,她隨後和老闆娘協商野外拋屍,她真後悔接這單50元的生意……日前,華商報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檢察院和法院瞭解到這起拋屍大案細節,“王妹”等4人均被以侮辱屍體罪分別被判處至少1年以上有期徒刑。

發生性關係後嫖娼者癱倒猝死,坐檯女夫婦、賓館老闆娘和牌友凌晨拋屍被判刑

從左至右被告人韋某、侯某、王小某(綽號“王妹”)和莫某出庭受審

>>猝死

與坐檯女發生關係嫖客發汗手抖癱倒

“王妹”是綽號,其本名叫王小某,案發時40歲,貴州省羅甸縣人,布依族,家住廣西天峨縣,丈夫2014年病世後,她與遠房老表莫某同居並生有一子,因爲子女太多,負擔重,2017年9月,她來到南丹縣車站附近的“友人”賓館當坐檯小姐,沒想到幹了還不到一個月,就出事了。華商報記者獲得的南丹縣檢察院丹檢刑訴〔2018〕88號起訴書,以及南丹縣法院(2018)桂1221刑初90號刑事判決書,披露了案發經過。

完事後男子裸身躺下叫不應

2017年10月5日15時30分許,“王妹”在賓館一樓大廳與幾名賣淫女聊天,一男子上前露骨地問道:“你是小姐嗎?可以玩嗎?”,並說其他人都玩過了,還沒有跟新來的她玩過。雙方講好價錢,上樓過程中男子給她50元,她帶他到事先開好的三樓308房。在這個賣淫嫖娼過程中,男子出了很多汗,完事後男子裸身面朝上躺着休息,約10分鐘後“王妹”叫這名男子,他沒回答,只是手在發抖,“王妹”預感事情不妙,16時20分許,她將赤身裸體的男子從308房拖到樓層公共衛生間旁的過道靠牆擺放,並將其衣褲擺放在他旁邊,隨即就趕緊到附近的旅社找老闆娘侯某報信。

老闆娘責怪不該接醉酒嫖客

侯某證實,案發當日下午,接待嫖客的“王妹”到旅社來找她,說嫖客在廁所洗澡不願意走,侯某就說她一天到晚就愛招惹酒醉的人,叫她自己處理。“王妹”見侯某這樣說就站在旁邊等了約10分鐘。侯某隨即也預感到事態嚴重,就叫上牌友韋某一起到賓館三樓查看,見一全裸男子癱軟坐靠在公廁門邊,當時還認爲男子是酒醉,就指責“王妹”帶她來看全裸男子,隨後韋某和“王妹”將屍體拖回308房,侯某下到一樓。約20分鐘後,聽到“王妹”大聲叫其上樓,侯某上樓和韋某以及“王妹”一起來到308房,韋某摸男子的鼻子和手腕後說人死了。

侯某這時也慌了,緊張地問怎麼辦,韋某就叫她先關掉監控攝像頭,不要讓別人知道。侯某下樓關閉攝像頭,返回後讓“王妹”給屍體穿衣服,“王妹”不敢,“王妹”就付給韋某600元錢讓其幫着穿好衣服,此時,他們在屍體褲子口袋裏發現一張“鬱某某”的醫藥費發票。期間,侯某不斷責怪“王妹”不該接喝醉酒的嫖客,但“王妹”說這名男子確實沒喝酒,可能是身體原因導致猝死。“王妹”承認兩人已發生性關係,“王妹”說完事後發現男子癱軟就拖到廁所門口。侯某問“王妹”打算怎麼處理,“王妹”說要打電話叫表哥來,並說自己會負責。

怕擔責反鎖坐檯女還拍視頻

此後,“王妹”也被限制人身自由,侯某和韋某怕她溜走,將其反鎖在102房。30分鐘後,侯某夫婦和韋某,把“王妹”叫到樓頂,說是在他們賓館死了人,先是向她索要1200元“掛紅費”,然後商量如何處理屍體。老闆娘的丈夫提出報警,讓“王妹”賠償死者家屬私了,但“王妹”怕坐牢,家裏孩子還小,她要掙錢養家,擔心孩子沒人照顧。

韋某也說如果報警,賠償死者家屬五六萬都解決不了,而且家屬會到賓館來鬧事,侯某也害怕會影響賓館的生意就沒報警。當時,韋某說給他17000元,他可以幫忙拉死人去丟掉。但“王妹”說自己只有6000元錢,老闆娘就讓她聯繫家人拿錢來,她隨即給丈夫莫某打電話。當晚22時許,莫某騎摩托車趕到賓館後商量處理屍體。經協商,夫婦倆願意支付17000元給韋某作爲運屍費,由韋某和莫某將屍體拉到野外拋棄。

當時,“王妹”和莫某身上的錢不夠,只付給3000元給韋某,欠的14000元由侯某擔保,寫了欠條叫“王妹”和莫某摁了手印,侯某還擔心屍體處理後讓其承擔責任,侯某多留了一個心眼,讓韋某用她的手機爲“王妹”和莫某錄了視頻,以防萬一。她讓夫妻倆說與“王妹”發生性關係的男子是自家親屬,因病到南丹治療,治療後到賓館休息,因其昏迷不醒,兩人要將其帶走,不關老闆娘侯某任何事。

>>拋屍

凌晨裝袋駕車抬屍丟棄路基坡下草叢

韋某協助侯某錄好視頻後,打電話叫朋友將韋某平時使用的一輛雪佛蘭小汽車開到南丹縣城,韋某拿到車後,安排朋友在南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面一賓館休息。

賓館前門有政府裝的監控讓走後門

因當時街上還有行人,怕被發現,就不敢從賓館正門運屍。老闆娘侯某說賓館前門街上有政府安裝的監控,容易被查,後門外的監控是私人的,讓從賓館後門走,不容易被查。

次日凌晨2時20分許,侯某帶“王妹”、莫某到賓館樓頂拿了一個淺綠色編織袋,莫某將屍體從頭到腳套入袋內,此時屍體已經沒有溫度也僵硬了,莫某套好後侯某拿一個白色塑料袋綁住袋口。莫某將屍體抱在胸前,與韋某一起將屍體弄到一樓另一客房,韋某到賓館後門去將車子倒好,後返回房間與莫某一起將屍體擺放在車子後排座位上,莫某上車坐在後排,韋某開車叫他壓低頭,走了一段水泥路再走了兩三百米泥巴路,韋某停車熄火關燈,兩人從車上抬下屍體,將屍體從袋子裏拽出來,一起抬着屍體丟到路基坡下草叢,隨即開車往回走,快到路邊有路燈的水泥路時,韋某就叫莫某下車,說再往前就到車站和賓館了,他從這兒就開車走了,3時36分許,韋某和朋友駕車離開南丹縣城。莫某返回賓館時,老闆娘侯某還對其說回來咋這麼快,丟屍體的地方也太近了。

拿坐檯女裸身拖屍視頻要求換監控

侯某仍將“王妹”鎖進102房,待付清錢後方能離開賓館。10月6日6時許,莫某返回天峨縣籌錢。10月7日,莫某返回“友人”賓館等親戚匯款時,老闆娘侯某說她查看了事發當天的監控視頻,發現是“王妹”將死者從308房拖到樓道衛生間的,還拿“王妹”下身赤裸拖屍體的視頻給莫某看,並以需要更換監控設備爲由索要1550元,但莫某說身上沒有這麼多錢,就付給侯某1160元。

當天親戚匯款到賬後,莫某不會在ATM機上操作取錢,侯某就帶其到附近的信用社,在ATM機上取了5000元交給侯某,侯某順手將這5000元存入其賬戶。回到賓館,莫某又將9000元現金交給侯某,夫妻倆這才得以離開賓館迴天峨縣的家中。隨後,侯某將8700元存到韋某指定的賬戶。侯某事後稱有300元百元鈔因爲太舊,ATM機不認,所以存不進去。

警方稱自身原因導致猝死可能性大

2017年10月10日15時30分許,有人在南丹縣打昔坡頂倒建築垃圾時,發現工地旁草叢中有一具腐爛的屍體,隨即撥打110報警。南丹縣警方從死者褲子口袋提取了1部金立牌手機和一張“鬱某某”名字已破損的醫院醫藥費單據。後經聯繫家屬,確認死者是南丹縣的鬱某。

經法醫鑑定,屍體內胃壁、肝組織未檢出安定和甲胺磷,南丹警方認爲死者系自身原因導致猝死的可能性大,並推定其死亡時間在鑑定前5天左右最後一餐飯4小時以上。

鬱某的家人證實,2017年10月5日中午,鬱某到南丹縣城婦保院幫父親鬱某某買藥,一直未歸。7日,其二嫂在家庭微信羣裏說鬱某的手機聯繫不上,家人不僅報案,還在微信朋友圈發了尋人啓事。鬱某幾個兄弟打手機,其手機始終處於關機狀態。家人到縣城婦保院看監控,發現鬱某於5日14時22分一個人邊接電話邊往二運站方向走。10日,家人聽說打昔坡發現屍體,到現場覈對公安提取的手機和醫藥費發票,才確認死者正是鬱某。

>>庭審

老闆娘辯稱沒參與拋屍不構成辱屍罪

華商報記者梳理案情注意到,2017年10月12日,“王妹”被刑拘,後被逮捕;10月12日,44歲老闆娘侯某被刑拘,因南丹縣檢察院不批准逮捕,11月18日被南丹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月21日由南丹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發生性關係後嫖娼者癱倒猝死,坐檯女夫婦、賓館老闆娘和牌友凌晨拋屍被判刑

從左至右被告人韋某、侯某、王小某(綽號“王妹”)和莫某出庭受審

發生性關係後嫖娼者癱倒猝死,坐檯女夫婦、賓館老闆娘和牌友凌晨拋屍被判刑

莫某、王小某、侯某、莫某接受法官詢問

“王妹”和莫某均爲布依族,42歲的韋某和44歲的侯某均爲壯族。除41歲莫某被取保候審外,“王妹”和侯某均被羈押在河池市看守所,韋某被羈押在南丹縣看守所。南丹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某、莫某、韋某、侯某犯侮辱屍體罪,於2018年6月25日向南丹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2018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

檢方:四名被告人均構成侮辱屍體罪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同時出示相關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意見等證據。南丹檢方認爲四被告人的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侮辱屍體罪,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華商報記者獲取的庭審視頻顯示,王小某和莫某面對法官的法庭調查和詢問,顯得十分木訥,兩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夫妻倆都是文盲,甚至連打欠條和到ATM機上操作取款都不會。以前沒有經歷過這樣的事,只想着不能掙錢,年幼的孩子將無人扶養,纔想到要拋屍。期間,莫某幾次舉手打斷法官的問話,申明自己只是接到妻子的電話,幫助處理屍體,並稱老闆娘侯某當時說如果報警費用太大,將屍體丟到野外由死者家屬自己找,韋某也說若報警就要賠死者家屬五六萬,說要17000元可以幫忙處理屍體。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只有被告人侯某對檢方的指控持異議。侯某辯稱,她沒有參與拋屍,不構成侮辱屍體罪。侯某的辯護人、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志勇認爲,直接處理屍體的是王小某、莫某和韋某,而不是侯某,“侯某沒有侮辱屍體的直接故意,不構成侮辱屍體罪。”

法院:老闆娘是共犯從犯可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王小某在與被害人鬱某進行性活動時,發現被害人死亡,未選擇正確處理方式,而叫其丈夫被告人莫某和僱請被告人韋某祕密將屍體拋棄,莫某、韋某將屍體拿到野外拋棄,嚴重損害死者家人的人格尊嚴,已觸犯刑律,構成侮辱屍體罪。被告人侯某明知王小某、莫某、韋某要將屍體拋棄,而提供幫助,是侮辱屍體共犯,應當以侮辱屍體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侮辱屍體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

針對侯某不構成侮辱屍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法庭不予採納。在共同犯罪中,王小某決定拋屍,莫某、韋某積極參與拋屍,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侯某爲拋屍提供幫助,是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韋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王小某、莫某被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侯某主動將違法所得和代韋某保管的違法所得退到法院,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量刑情節,決定予以四被告人從輕處罰。侯某退出的違法所得和其代韋某保管的違法所得,以及韋某尚未退出的11700元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追繳,上繳國庫。王小某與莫某共同養育有小孩需要照顧,本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且莫某爲了幫助王小某拋屍才犯罪,犯罪情節較輕,適用緩刑對其所在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莫某宣告緩刑。

2019年1月22日,法院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302條等相關條款,以侮辱屍體罪分別判決處被告人王小某有期徒刑2年;判處莫某有期徒刑1年7個月,緩刑2年;判處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判處侯某有期徒刑1年。

>>律師說法

面對此類猝死應保護現場並組織施救

“拋屍毀屍涉及侮辱屍體,按我國現行的司法慣例,法院量刑是準確的。”日前,資深律師曾傑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分析認爲,“面對此類猝死,第一選擇是保護好現場並第一時間採取急救措施,其次應該選擇送醫和報警。”曾傑表示,被告人王小某被判2年,是4名被告人中判得最重的,因爲法院認定她爲主犯,她是本案的第一責任人,是她決定要拋屍的,法院量刑是準確的。

至於爲何沒有追究坐檯女王小某賣淫以及老闆娘侯某容留賣淫嫖娼的責任,曾傑律師對此表示,“賣淫本身不是犯罪,是違法行爲,而容留賣淫需要達到一定的刑事立案標準纔行,這些都需要相關證據支持。” 華商報記者 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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