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選擇二:投保人是王先生的父母其中一方,被保險人是王先生,受益人爲兒子,成功躲避債務風險,這種投保設置的好處是:萬一夫妻任一方發生債務糾紛,這份保險屬於王先生父母的財產,不屬於夫妻任一方的財產,所以無法執行抵扣債務。這種投保設置的弊端是,因爲保險的現金價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萬一夫妻任一方發生債務糾紛,這份保險的現金價值都是可以強制執行抵扣債務的,無法達到避債的作用。

今天我們聊的話題是人壽保險到底能避債嗎?這樣看三方面的問題:

1、要看投保時間

如果是在負債後,特別是債務人明知道自己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債務或者在法院作出判決,需要還債仍然購買保險,就具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就會因此被認定爲無效合同。這時候,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他購買保險合同用來抵債。但如果是在欠債或者向銀行貸款之前買了人壽保險,因爲保險合同和債務產生的合同屬於兩個平等且合法的合同,所以不屬於惡意避債,如果最後資不抵債、無法償還,保險合同是否可以被強制退保用來抵債,還要取決於當地的司法機關。

現在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對壽險保單是否可“強制執行”有不同意見,在各地的司法管轄權內,也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比如:浙江省的法律規定較爲嚴厲,保險合同允許被強制解除;北京、廣東則相對寬鬆,不強制退保。

2、選擇合適的受益人

首先,高額保單一定要指定受益人,這樣,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纔不會被列爲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可以全額領取保險金。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按照遺產處理。在《繼承法》中,遺產要先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繼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債務之後的部分,如果資不抵債,則拿不到遺產。

同時,受益人選擇要慎重,要求受益人本身與被保險人沒有債務連帶關係,而且受益人自身不是債務的承擔者。例如,夫妻共同經營的家族企業,經營不善倒閉後,丈夫的壽險保單指定妻子爲受益人,丈夫身故,妻子拿到賠償金後依然要償還債務,因爲妻子有其債務的連帶償還責任。

小例子:呂先生的2000萬人壽保險

呂先生生前投保一份人壽保險,保額2000萬元,後呂先生不幸意外身故,其生前遺留有3000萬元債務,遺產價值1500萬元,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債主要求呂先生家人用保險理賠金償還剩餘債務。這時,如果呂先生未指定保單受益人,那麼2000萬元理賠金視作遺產,呂先生妻子、子女只能在償還債務、支付賠款後,才能拿到剩下的500萬元理賠金;如果呂先生指定保單受益人爲其子女,那呂先生子女只要主動放棄遺產繼承,就可以免於債務,獲得全部2000萬的保險理賠金。

保單中指定受益人的另一個好處是,遺產稅開徵後,由於這筆保險理賠金不屬於遺產,可以理所當然免於徵收遺產稅。所以如果以規避遺產稅爲目的,投保時應選擇終身壽險產品。

3、合理安排保險合同當事人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所有,身故保險金屬於受益人所有,並且不用於抵償債務。爲了規避債務,在購買不同的保險就有了不同的保單設計:

1、終身壽險的避債設置

例子:王先生爲企業主,爲了財富可以無風險地傳給孩子,避免自己的債務風險,他會有兩種選擇:

選擇一:投保人是妻子/王先生,被保險人是王先生,受益人爲兒子,風險極大。

這種投保設置的弊端是,因爲保險的現金價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萬一夫妻任一方發生債務糾紛,這份保險的現金價值都是可以強制執行抵扣債務的,無法達到避債的作用。

選擇二:投保人是王先生的父母其中一方,被保險人是王先生,受益人爲兒子,成功躲避債務風險,這種投保設置的好處是:萬一夫妻任一方發生債務糾紛,這份保險屬於王先生父母的財產,不屬於夫妻任一方的財產,所以無法執行抵扣債務。而萬一王先生身故,這份保險的理賠金順利歸兒子所有,跟王先生生前的債務無關,不需抵扣債務。

2、年金保險的避債設置

例子:王先生爲企業主,爲了財富可以無風險地傳給孩子,避免自己的債務風險,做了以下安排兩種選擇:

選擇一:投保人是妻子/王先生,被保險人是王先生,受益人爲兒子,風險極大。這種投保設置的弊端是,保險的現金價值、每年的年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萬一夫妻任一方發生債務糾紛,這份保險的現金價值、每年的年金都是可以強制執行抵扣債務的,無法達到避債的作用。

選擇二:王先生設置投保人是王先生的父母其中一方,被保險人是自己的兒子,受益人也爲自己的兒子,成功避開了債務風險。

這種投保設置的好處是:這份保險跟王先生沒有任何關係,萬一夫妻任一方發生債務糾紛,對這份年金保險沒有任何影響,這樣的保單才能避債,實現資產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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