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以,在職能地位上,縣尉近似於“諸官嗇夫”,但其所擁有管理“人”的權力,只需要與“令、丞”掌握的武庫、物資結合,就會自動產生“軍隊”,這種“合一”所可能導致的風險,對於“秦制”國家而言,需要極力迴避,所以,在法律地位上,“縣尉”被硬性確定爲“分權者”。絕對不能免責的肯定是具體的“責任人”,向上一級即“官嗇夫”,承擔最基層的“領導責任”,在此基礎上,還要對上級的“責任人”追究“領導責任”,沈剛在《秦縣令、丞、尉問題發微》(刊於《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七輯)一文中整理了“睡虎地秦墓竹簡”、“裏耶秦簡”和“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相關律文合成《秦律縣域官員連坐表》。

秦制管理中的‘“責權分立”線條分權狀況靠什麼實現:連坐制

按照文首處《史記·秦始皇本紀》的說法,“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就意味着洞庭郡一件需要秦始皇親自批准的公事,需要至少44天的往返傳遞流程,還需要秦始皇本人絕無“遲留”。

正是空間距離這個無法逾越的技術困難,造就了“秦制”的第二規律:

條線分權。

具體來說,即在縣級地方組織中,形成鮮明的“責權分立”形態。

有人或許會質疑,行政程序的耗時過長,不是應該採取扁平化的管理以縮短時間成本嗎?爲什麼會造成“條線分權”?

因爲“秦制”中還有一個大“殺器”——連坐制。

技術上無法解決的問題,本身無解,卻不代表“國家”不能“壞事變好事”,在《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一文中,三解曾經詳細講述過“秦制”下刑徒羣體的經濟價值,即國家組織在“編戶民”和“吏”因犯法而“罰貲”和“階層墜落”的過程中充分獲益。

所以,秦律中對於行政責任的追究,體現出強烈的“條線分權”的導向。

絕對不能免責的肯定是具體的“責任人”,向上一級即“官嗇夫”,承擔最基層的“領導責任”,在此基礎上,還要對上級的“責任人”追究“領導責任”,沈剛在《秦縣令、丞、尉問題發微》(刊於《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七輯)一文中整理了“睡虎地秦墓竹簡”、“裏耶秦簡”和“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相關律文合成《秦律縣域官員連坐表》。

由表可知,在法律責任上,縣令、丞多爲一同連坐,縣尉則不在一起,對比“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嶽麓書院藏秦簡”,前者爲秦統一前後律文,後者爲秦二世時律文,前者多爲縣令、丞連坐,而後者則多爲“縣令、丞、令史”連坐,與之相對的固定組合則是,“縣尉、尉史、士吏”的連坐。

也就是說,縣令、縣丞、令史往往是伴隨“官嗇夫”連坐,而縣尉、尉史則是伴隨着“士吏”連坐,當然,也有更廣泛的連坐,比如裏耶秦簡(8-297+8-1600)載:

傷一人,貲鄉部、官【嗇】夫、吏、吏主*、史主者各一盾。過一人,以人數*。

依表中信息所示,令、丞連坐的領域往往在民政和日常行政,如官營手工業和商業管理、官府物資儲存發放、徭役、日常行政、社會秩序和社會生活的管理等,而尉的連坐則主要在地方治安、發徭、發屯等方面。

令、丞與尉的連坐也有,主要是人口流動、徵發徭役、治安等方面,令、丞主要承擔的是連帶領導責任,在文書上,尉向丞的文書,也體現出“上行”的姿態,丞對尉的文書,卻採取“平行”的姿態,也就是說,尉在縣廷中的職能地位低於令、丞,但在法律地位上卻與令、丞並列“長吏”。

究其原因,在於“縣尉”的角色職能包括管理刑徒、戍卒、發徭、治安、人口流動,以及履行置吏、授爵程序,在縣廷之中,屬於直接管理“人”的角色,而非“令、丞”屬於“治吏”的角色。

所以,在職能地位上,縣尉近似於“諸官嗇夫”,但其所擁有管理“人”的權力,只需要與“令、丞”掌握的武庫、物資結合,就會自動產生“軍隊”,這種“合一”所可能導致的風險,對於“秦制”國家而言,需要極力迴避,所以,在法律地位上,“縣尉”被硬性確定爲“分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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