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养子女该归谁抚养

【案例】

白某和妻子房某在2004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儿子。2008年,他们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现在白某不想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他只想抚养他的亲生儿子。请问,他能不能和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有关法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成立,白某与养女之间形成父女关系,在养女未成年以前,他不能只抚养亲生儿子而拒绝抚养养女,他和前妻房某都有共同抚养该养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本条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