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里明确,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次年6月,小美和阿勇激烈争吵后分手,并带着孩子来到杭州,投奔以前打工认识的朋友赵某某。

(原标题:帮未婚妈妈送养小孩收了收养人4万元,“好心人”帮忙变犯罪获刑5年)

未婚妈妈小美(化名)因经济拮据想送养孩子,而安徽有一对中年夫妇因膝下无子想收养孩子。杭州的赵某某帮他们牵线搭桥,促成了这事。但是,赵某某贪心地收了一笔钱,这下从帮忙变成了犯罪。


当时,刚满20岁的小美在打工期间与同居男友阿勇生育了一个男婴。孩子出生后,因阿勇不务正业,还不顾家,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次年6月,小美和阿勇激烈争吵后分手,并带着孩子来到杭州,投奔以前打工认识的朋友赵某某。

因经济拮据,小美难以独自抚养孩子,便有了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想法。她把想法告诉赵某某后,赵某某劝小美别这么做,但小美仍然坚持要送人。赵某某就帮小美租了一间房子暂住,然后开始帮她留意周围有收养想法的人家。

后来,赵某某听说,他老婆远在安徽的远房亲戚李某、刘某夫妇有收养孩子的想法,他便辗转多名亲友联系到了他们,电话约了见面。

李某、刘某夫妇因不能生育,家里已经抱养了一个女孩,可心里还想要个“儿子”。他们得知消息后,马上从安徽乘大巴来到杭州。2013年7月7日,李某、刘某夫妇来到小美租住的小区附近,确定婴儿健康无异样后,从赵某某手中接过了孩子,同时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万元“营养费”。其间,小美一直没有出现,仅在事后从赵某某处收到1万余元。

2018年5月,小美和阿勇又有了联络。两人复合后,小美才将孩子已经被她送养的事说出来。在联络赵某某未果的情况下,阿勇报了案。2019年8月22日,赵某某被依法逮捕。

杭州市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他人子女,向收养人索要4万元,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3月9日上午,萧山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如何认定拐卖儿童罪?

承办法官指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所谓的民间送养行为,这些父母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欲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且大多通过“中间人”来寻找收养人。但是,当送养人向收养人收取“营养费”,或中间人向收养人收取“中介费”,虽收养人愿意配合以表示感谢,但仍可能触及法律红线,而涉嫌拐卖儿童罪。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换句话说,只要有贩卖行为,就属于是拐卖儿童。本案中赵某某在把孩子给收养人的同时索要了4万元,因此构罪。如果赵某某没有要这笔钱,他就不会构成犯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里明确,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换句话说,拐卖儿童罪论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就在于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本案中,小美没有向收养人索要钱财,她收的1万余元是送养行为完成后,中间人主动给的,小美并没有通过出卖子女获得钱财的主观目的,因此小美不用负法律责任。

李琮 本文来源:青年时报 责任编辑:李琮_B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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