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銀行消息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安徽省和縣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經理高俊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經審理查明,高俊2014年2月應聘到安徽和縣新華村鎮銀行工作。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俊在安徽和縣新華村鎮銀行擔任客戶經理,其在從事貸前工作中,對朋友楊某等8人辦理貸款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沒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沒有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共計人民幣201萬元。

2017年5月31日上午,經和縣公安局電話通知,高俊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2018年6月12日,高俊向安徽和縣新華村鎮銀行繳納賠償款5萬元。截止2018年11月15日,尚未追回的逾期貸款合計1236147.63元。2018年12月29日,高俊向安徽和縣新華村鎮銀行再繳納賠償款10萬元。

辯護人出具四點辯護意見:1.高俊主觀惡性較小,9筆貸款都是輕信朋友楊某3(其和楊某3的妹妹是初中同學),造成對9筆貸款審覈不嚴。高俊本人在9筆貸款中沒有獲得任何好處。未上門覈實確實有人情味,但是也說明新華村鎮銀行任務較重。2.本案非法發放貸款數額201萬元,但是實際造成損失應當以123萬元認定。高俊被開除後,賠償了新華村鎮銀行損失五萬元,並在庭審中表示會積極賠償單位損失,說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4.被告人2009-2011年服兵役,2013年畢業後考入新華村鎮銀行,說明高俊是積極向上的青年,是自己工作失誤導致被開除,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和縣人民法院認爲,高俊身爲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事貸款業務的工作人員,違反上述國家規定發放貸款人民幣201萬元,數額巨大,尚有123.6萬元的逾期貸款沒有收回,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其案發後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向和縣新華村鎮銀行繳納15萬元作爲賠償的損失,並願意協助追還貸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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