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在的吸毒者而言,很多都是既吸食毒品,又販賣毒品。康達君要提醒大家,毒品不僅影響身體健康。吸食毒品和販賣毒品都屬於違法行爲,吸毒者遲早要爲自己的行爲付出相應的代價,我們應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真實案例:2015年10月28日,偵查人員接到羣衆舉報,稱有人在某賓館販賣毒品。公安幹警立即出動將胡某抓獲,並從其身上查獲可疑透明晶體0.72克、紅色片劑0.08克。經檢驗,被查獲的透明晶體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紅色片劑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經審訊,被告人胡某系吸毒人員,因無錢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遂鋌而走險幹上了販毒的勾當,最終親手將自己送入監獄。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胡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是毒品而販賣,販賣毒品數量約2.96克,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販賣毒品罪的定義?

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行爲。 販賣毒品行爲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罪名定義: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爲,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

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犯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毒品的販賣方式:

(1) 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 以毒品爲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爲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零星販毒行爲如何判?

所謂零星販毒,是指爲牟取經濟利益,故意在長期或短期內多次少量販賣毒品的非法行爲。零星販毒是大宗販毒與吸毒者之間的中介和橋樑,是滋生新生吸毒者的重要渠道,許多“零星”販毒者本身就是吸毒者,既吸又販,直接危害着社會的安定。

有觀點認爲,如果在查獲時,行爲人已將毒品販賣了一部分,留下了一部分,行爲人稱這是自己吸食而留下的,此時,對留下的這部分毒品,仍應定販賣毒品罪。因爲行爲人本身有販毒行爲,無法確定被告人對留下的這部分毒品一定不會販賣,此販賣毒品的行爲應視爲一個統一的整體,已販賣和未販賣的毒品均應作爲販賣毒品的數量。例如共同以販養吸者在排除串供可能性的情況下均承認所留部分毒品是爲了自己吸用的,就不宜再定販賣毒品罪,而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計算該部分毒品數量。

康達君表示,就其本質而言,都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因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已明確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該條第七款還規定,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重點提醒:

1.因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爲販賣毒品。

2.販賣不以反覆進行及現實得利爲構成要件,即使只販賣一次,甚至虧本,也應構成犯罪。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

3.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白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爲,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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