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凱奇萊案”水落石出:別歪曲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含義

來源:長安劍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陝西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訴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凱奇萊案”)之所以鬧得沸沸揚揚,除各種牽強附會的“陰謀論”外,很大程度在於炒作者歪曲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含義,將“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中的“審理者”混同於案件承辦人,將院長庭長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曲解爲插手干預案件,甚至將個別人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審判紀律的行爲,美化爲堅持原則、抵制干預。實踐中,有的同志對民主集中制和司法責任制的關係把握不準,以爲一旦講了“集中”,可能又會回到改革前層層彙報、層層籤批的辦案模式。事實上,結合憲法法律規定和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認真加以分析即可發現:堅持民主集中制和落實司法責任制二者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只有嚴格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也是憲法確定的治國理政原則,充分體現了我們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工作優勢。毫無疑問,作爲組織原則和工作方法,民主集中制應當貫穿於人民法院黨建隊建、審判執行、司法行政等各項工作全過程。

當然,審判權力運行有其特點和規律,在具體適用民主集中制原則時,應當結合憲法法律規定和司法改革要求,實事求是,統籌考慮。2018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確定了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問題時的組織原則,但是,這並不意味着除審判委員會外,人民法院其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就不適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審判權是判斷權,具有親歷性、中立性、程序性等特點,不能簡單套用行政機關下級服從上級的工作模式。例如,院長庭長對於沒有參與審理的案件,不能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改變獨任法官、合議庭的意見。同時,爲提高審判效率,簡易程序案件基本由獨任法官審理;爲充分發揚司法民主,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合議庭存在多種意見或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提請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研究,最終適用民主集中制原則,以法院名義對外作出確定性判決,這纔是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任由法官個人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踐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是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法定審判組織,裁判最終也是以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的。因此,應當從法院整體責任角度,科學、準確地適用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一,在審判組織依法盡職履責上體現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充分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必須尊重每個人獨立發表意見的權利、尊重多數人意見,既要防止個人專斷、架空集體,又要防止互相推諉、效率低下。按照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簽署,由人民法院發佈。合議制要求合議庭成員平等行權、共同決策、集體擔責,絕不允許承辦法官一人大包大攬,堅決禁止以各種方式排斥其他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合議庭內部分歧較大,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可以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必要時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合議庭複議時對專業法官會議的多數意見是否採納應當明確記錄,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必須服從,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第二,在院長庭長依法監督管理上體現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在於監督管理者有明晰的職責範圍和權力清單,確保民主時充滿活力、集思廣益,集中時有理有據、決策有力。司法責任制是個整體概念,既包括審判責任,也包括審判監督管理責任,只有全面理解和落實,才能實現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有關規範性文件,對於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等“四類案件”,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對於審判質效、類案同判、紀律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院長庭長應當依職權提出監督糾正意見。總之,院長庭長在權力職責清單範圍內按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於不當過問或干預案件;相反,因怠於或不當行使監督管理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院長庭長相應責任。“凱奇萊案”作爲一起歷時12年的重大案件,案情疑難複雜,牽涉多方利益主體,關涉重大經濟利益,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從案件性質上看,屬於司法責任制改革文件中提到的“四類案件”,院長庭長依法按程序留痕簽發,正是依法履職、擔當盡責的表現。

第三,在構建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上體現民主集中制。只有構建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力、運轉有序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纔有利於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作用。

在發揚司法民主方面,要確保機制有序銜接、意見充分釋放、平臺全程留痕。院長庭長要充分尊重審判組織的主體地位,即使不同意獨任法官、合議庭的決定,也應當通過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發表意見。對於專業法官會議形成的傾向性意見,獨任法官、合議庭可以獨立決定是否採納,複議後仍未採納的,院長庭長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在正確實行集中方面,要確保院長庭長審判監督機制、專業法官會議討論諮詢機制、審判委員會科學決策機制相互呼應、形成合力,不製造任何缺乏監督的空白地帶,也不給恣意妄爲者留下任何可資利用的制度空間。獨任法官、合議庭不採納專業法官會議傾向性意見的,應當在辦案系統中標註並說明理由,提請院長庭長監督。院長按照審判監督權限要求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獨任法官或合議庭應當無條件配合。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對於審判委員會的決定,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哪怕不認同,也應當執行,但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律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習近平總書記在1月15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讓司法人員集中精力盡好責、辦好案,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公信力,同時要抓緊完善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機制,堅決防止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甚至執法犯法、司法腐敗。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更加充分理解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和嚴格堅持民主集中制的關係,強化提升廣大法院幹警的民主集中制意識和認識水平,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工作方法做好審判執行工作,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落地見效。

來源:法制日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