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段话“上班不要给我谈理想,我的理想是不上班”,在企业的运营中,给员工谈理想、谈憧憬也是必不可少的,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归属感。

但是不得不承认企业中不看重当下薪资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出来工作的员工就是为了每个月那固定的薪水,用人单位克扣、拖延支付员工薪资发生争议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都会涉及到经济赔偿。

【离职未交接扣发八千工资惹争议】

高某勇2014年9月进入重庆市某生物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约定高某勇每个月工资为6000元一年后调整为8000元。

2016年2月高某用提出离职,提交离职报告第二天未完成工作交接情况下便不来上班,公司还没有找到人接受他的岗位工作,高某勇岗位遗留的工作未交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于是公司扣发了高某勇一月份的工资。

到了2月10号,本来应该发放一月的薪水,高某勇在没有收到薪水发放的情况下向公司询问,得知一月工资被扣后产生争议。

2月12日,在争议无果后高某勇向当地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重庆市某生物科技公司补发一月的工资8000元。

庭审中公司承认扣发了高某勇一月份的工资,但称高某勇提出辞职后在公司没有找到接手岗位的人选之前立即离开未完成工作交接,给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了影响,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扣发高某勇一月工资作为补偿。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高某勇的仲裁请求,裁决生重庆市某物科技公司向高某勇支付2016年2月工资8000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或拖延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为完成工作交接离职、违反公司制度而克扣工资的情况很常见,但是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增强,这种做法所引发的劳动者以也越来越多。

也不能说绝对的谁对谁错,离职者或许真有急事不得不提前离开,而未完成工作交接又确实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所以共同协商才是避免争议的最好方法。

当然如果是离职者故意不完成工作交接,公司也不能克扣员工薪水,公司应该搜集证据证明该员工不交接工作确实给公司造成了具体多少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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