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聞1+1丨“霸座”成“公害”,執法如何更有力?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戳視頻↑,看“霸座”成“公害”,執法如何更有力?

上個月,一個在高鐵上霸座的男士,成了輿論焦點。這幾天又出現了“霸座後來者”。藉口各式各樣,霸座的人有男有女有年輕人有老人,這些人“霸座”的視頻被放到網上後,引起了網友的憤怒。面對這些讓人氣憤的霸座行爲,我們該如何看待,又是否有方法可以更好的解決問題。

本期節目主要話題梳理:

第一問:霸座事件是道德層面的問題,還是法律層面應當探討的問題?

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副主任 楊小軍:肯定包括道德,但更重要的是法律層面的問題。從法律上來講,它違反了民事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車票上面的時間、座次編號都是特定的,不可替代。如果不按這個坐,實際上就是擾亂了公共交通工具內的秩序。按照鐵道部的《旅客運輸規程》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它是違反法律的行爲,而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第二問:面對“霸座姐”的霸座行爲,無理變成了有理,有理的人寸步難行。我們拿什麼辦法對付不講理的人?

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副主任 楊小軍: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增加處罰的力度和採取當時能管用的措施。有兩個規定是可以用的:一、按照鐵道部的旅客運輸規程,列車長可以責令其下車,責令下車就包含可以採用強制措施;二、兩百元的罰款,當時罰和事後罰都是允許的。還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何執行這個拘留?比如說當時可以拘留,不一定非要等到她離開火車才拘留。

第三問:目前法律對霸座者的處罰是否太輕?

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副主任 楊小軍:第一,人在財產利益受到侵害時,其訴求就會顯得特別強烈。比如五毛錢買一個座位,問題不大,而花七百多塊錢,就發生變化了。相應的規定沒有跟上,處罰變輕,老處罰對新行爲(就顯得不太適用了);第二,法律的信號不夠強烈不夠明確,實際上最有效的是現場處置,比如說帶離現場,在後來定的《鐵路法》《鐵路安全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當中,居然一個都沒規定。反而是1991年的《客運規程》裏面有規定。所以法律有點滯後,沒有跟上今天中國交通的社會發展狀況。

第四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如果沒有乘警,如何處理霸座這樣的類似事件?

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副主任 楊小軍:只有兩個辦法合法。第一,把民警再配上;第二,法律明確規定公共交通工具上,列車長有權行使一部分警察權利,所以要麼讓警察上車,要麼把警察權交給列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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