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人民银行开始“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已有十余年。作为农村地区增量改革的内容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曾被寄与了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化解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的历史使命。然而,行至今日,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却面临窘境。

一方面是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哀鸿遍野,另一方面则是网络小贷的方兴未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相比较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究竟有哪些优势,引得互金机构纷纷申办网络小贷呢?

第一,资产端方面,网络小贷实现了线上经营区域的全国化以及经营范围的扩大化。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复地所在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都明确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贷款业务。此外,很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突破了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部分地方允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

第二,资金端方面,融资渠道与融资杠杆的放宽。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除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外,融资渠道局限在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外部融资金额则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50%。虽然各地政府在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私募债融资方面已有所松动,但受限于银行条线管理,银行融资杠杆无法突破,且一般而言通过其他渠道融资的小贷公司可能会丧失银行融资机会。央行于2015年8月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算是从部委层面上肯定了地方实践。就融资渠道和融资杠杆名义上的放宽而言,网络小贷并未较之传统小贷有根本突破。其存在意义主要在于,在小贷公司其他渠道融资必须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现有监管体系下,网络小贷进行其他渠道融资创新会受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更大程度上的支持,例如部分地方支持鼓励所辖网络小贷公司通过本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作类资产证券化融资。

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下称“互联网小贷”)的政策法规的专门规定,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下称“《十部委指导意见》”),其中“(八)网络借贷”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除此之外,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针对当地互联网小贷相应出台规范性文件。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要成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应当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还应当遵守公司注册地的政府或金融局关于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规定。小编今天给大家简要介绍现有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定,并以广州为例,对互联网小贷法律法规监管及申请资质进行初步梳理。

为加强对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融〔2009〕10号)和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其它相关监管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近日正式印发《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同时,新增信息报送环节,要求互联网小贷公司在搭建业务系统时,要留出相应接口给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

办法规定,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设立。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

(一)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为境内实力强、有特色、有品牌、拥有大数据基础的互联网企业。

(二)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三)主发起人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

(四)主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含意向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50%。

此外,拟设互联网特色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允许独资。申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

广州互联网小贷支持异地企业申请,也就是其他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在广州申报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在广州民间金融街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流程主要包括两审一备案,截至到目前,已经有25家互联网小贷公司备案通过,获准设立。

传统小贷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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