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只需输入一些提示词,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在这之中,AI生成的内容著作权归属于谁?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作为中国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该案的判决也意味着对于AI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权益给出了首次认可。主审法官认为,通过相关认可,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判决也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案”落槌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消息,在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关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原告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随后又通过修改权重、修改随机种子、增加提示词等方式进行了三轮调整,最终生成第四张图片,即涉案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用户享有著作权?

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本案的焦点。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信息中提到,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对于其中的逻辑,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该案的审理上,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了法理兼顾涉案软件技术特点的逻辑三段论模式。“在审理本案核心争议点——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过程中,将涉案图片经过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认定的构成要素逐一检视,尤其是对本案中用户在使用涉案AI生成软件技术时,是在有限选择下得出有限图片生成结果,还是开放式选择,如此,能够将用户的独特选择呈现出来,从而满足著作权法上的对于‘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李洪江表示,“显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结合了涉案AI生成软件的技术特点,权衡考量后得出的结果。”

作为中国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该案的判决也意味着对于AI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权益给出了首次认可。“我们认为,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表示。

“不能一概而论”

在关于案件的公开解析中,朱阁提到,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对此,卢鼎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到,“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答案并非简单的yes or no”。卢鼎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简单的代码输入与结果输出的关系,也不是机械运行预先设定程序、模板、参数的结果;人工智能通过大模型语料训练所表达的结果是有可能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的;同时,AI生成内容也可能不具有稀缺性,不具有独创性,从而不被认定为是作品,进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述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结论需要进行个案判断”。

“应当说,这实际是体现了法院对于技术的关注与关切,意在强调‘个案判断’,为未来类似案件留出裁判空间或‘解题思路’。进一步讲,是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技术带来的结果,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生成软件不是一个通用软件或技术,不同的该类软件具有自己的技术特点,而法院审理不是将法律生搬硬套,更不能将相关法律条文机械理解。”李洪江表示。

此外,李洪江关注到,在本案中,还应注意到判赔额并不像其他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那般高。“这也体现了法院对本案判决生效后对未来该类案件司法影响的考量,为了防止权利人利用技术过度维权而造成的滥诉,或通过诉讼‘维权牟利’,同时为未来真正遇到该类侵权的权利人留出司法救济空间。”李洪江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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