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只需輸入一些提示詞,AI大模型就可以產出相應的文字、圖片、代碼等內容。在這之中,AI生成的內容著作權歸屬於誰?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明確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作爲中國首例“AI文生圖”侵權案,該案的判決也意味着對於AI繪畫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圖片上享有權益給出了首次認可。主審法官認爲,通過相關認可,將有利於鼓勵使用者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內在目標。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判決也強調,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第一案”落槌

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發佈的消息,在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使用開源軟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圖片後發佈在小紅書平臺。被告劉某在百家號上發佈文章,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

原告認爲,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紅書平臺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爲被告爲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被告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佈文章的主要內容爲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而且沒有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關於涉案圖片的生成過程,原告下載Stable Diffusion模型,隨後在正向提示詞與反向提示詞中分別輸入數十個提示詞,設置迭代步數、圖片高度、提示詞引導係數以及隨機數種子,生成第一張圖片。隨後又通過修改權重、修改隨機種子、增加提示詞等方式進行了三輪調整,最終生成第四張圖片,即涉案圖片。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屬於作品;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目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500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用戶享有著作權?

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是本案的焦點。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發佈的信息中提到,就涉案作品的權利歸屬而言,著作權法規定,作者限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無法成爲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原告爲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並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而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對於其中的邏輯,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在該案的審理上,北京互聯網法院採用了法理兼顧涉案軟件技術特點的邏輯三段論模式。“在審理本案核心爭議點——涉案圖片是否構成作品過程中,將涉案圖片經過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認定的構成要素逐一檢視,尤其是對本案中用戶在使用涉案AI生成軟件技術時,是在有限選擇下得出有限圖片生成結果,還是開放式選擇,如此,能夠將用戶的獨特選擇呈現出來,從而滿足著作權法上的對於‘最低限度’的獨創性要求。”李洪江表示,“顯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結合了涉案AI生成軟件的技術特點,權衡考量後得出的結果。”

作爲中國首例“AI文生圖”侵權案,該案的判決也意味着對於AI繪畫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圖片上享有權益給出了首次認可。“我們認爲,通過認可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將有利於鼓勵使用者利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內在目標,有利於促進相關主體對利用AI生成內容進行標識進而推動監管法規的落實、公衆知情權的保護,有利於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主導地位,有利於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朱閣表示。

“不能一概而論”

在關於案件的公開解析中,朱閣提到,本案判決強調,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對此,盧鼎亮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提到,“AI生成內容可版權性的答案並非簡單的yes or no”。盧鼎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並不是簡單的代碼輸入與結果輸出的關係,也不是機械運行預先設定程序、模板、參數的結果;人工智能通過大模型語料訓練所表達的結果是有可能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的;同時,AI生成內容也可能不具有稀缺性,不具有獨創性,從而不被認定爲是作品,進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上述因素的影響最終導致AI生成內容可版權性的結論需要進行個案判斷”。

“應當說,這實際是體現了法院對於技術的關注與關切,意在強調‘個案判斷’,爲未來類似案件留出裁判空間或‘解題思路’。進一步講,是考慮到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技術帶來的結果,人工智能技術、人工智能生成軟件不是一個通用軟件或技術,不同的該類軟件具有自己的技術特點,而法院審理不是將法律生搬硬套,更不能將相關法律條文機械理解。”李洪江表示。

此外,李洪江關注到,在本案中,還應注意到判賠額並不像其他傳統的著作權侵權案件那般高。“這也體現了法院對本案判決生效後對未來該類案件司法影響的考量,爲了防止權利人利用技術過度維權而造成的濫訴,或通過訴訟‘維權牟利’,同時爲未來真正遇到該類侵權的權利人留出司法救濟空間。”李洪江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 方彬楠 冉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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