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战中后期, 国民党政府官员提升名义上通过组织层层选拔, 但由于不具备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 实际完全以上级的一己好恶为标准, 不可避免形成“有能力者往往沉浮于下僚, 无迁升之望。当时, 国民党内部一份有关山东党务政务概括的报告, 生动刻画了山东地方高级官员的种种丑恶形象, 实际也是整个国民政府统治区官场的真实写照:“缺乏领导能力又无真实信仰, 对于下级早已失去领导作用。


贪腐大案层出不穷

抗战中后期, 国民党政府官员提升名义上通过组织层层选拔, 但由于不具备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 实际完全以上级的一己好恶为标准, 不可避免形成“有能力者往往沉浮于下僚, 无迁升之望……因贪污被诛之军人、公务员, 为数颇多, 而后来者仍毫不畏惧, 群起效尤”的局面。当时, 国民党内部一份有关山东党务政务概括的报告, 生动刻画了山东地方高级官员的种种丑恶形象, 实际也是整个国民政府统治区官场的真实写照:“缺乏领导能力又无真实信仰, 对于下级早已失去领导作用;对县党部负责人之委派, 多以是否拥护其个人, 是否自己亲近为标准, 不以是否有领导全县之能力与信仰为标准。甚或对于有能力有信仰之县党部书记长加以嫉视, 无故撤换。对于转发下级党之经费, 多不按时转发, 或借此以谋私利, 或供其个人挥霍之需。”

贪污是国民政府吏治腐败最明显的见证。早在20世纪30年代末期, 政府内的贪污腐化现象就十分猖獗, 据1939年军统重庆特区报告, 他们秘密查获的贪污不法人员包括交通部部长张嘉、重庆卫戍司令刘峙、二十九集团军司令王缵绪、二十四军军长兼西康省主席刘文辉等。抗战中后期, 各级权力机构贪污现象比比皆是, 从中央政府的孔祥熙等大员到地方的保甲长, 都不同程度存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挥霍浪费行为。当时重庆等城市大小官员吃喝成风, “舆马填塞于酒寮, 柬帖纷驰于衢市……在一般社会, 方苦物价之高昂, 我党政军人员乃日食万钱, 无稍顾惜”。

在此情况下, 发生了几起公布出来的大案。

(一) “黄金提价泄密案”

1943年11月, 国民政府为缓解通货膨胀压力, 以向美购买的500多万两黄金作基础, 实施出售黄金, 收回法币政策, 回笼货币, 吸收游资。由于通胀愈演愈烈, 出现挤兑黄金现象, 国民政府不堪重负, 财政部在不断提高金价的基础上, 又于1945年3月决定大幅提高黄金比价。但决定还未公布, 这一经济绝密即遭泄露, 一些人乘机在调价前一日大肆抢购黄金, 短短几小时, 政府差价损失即达几千万元。事发后, 蒋介石在日记中表示“美金公债与黄金舞弊案正在彻查中”, 但最终只是象征性地处理了少数有关人员, 大部分责任者都被层层庇护, 逍遥法外。

(二) “高秉坊案”

高秉坊事发前为国民政府财政部直接税署署长, 他长期挪用税款, 囤购物资, 1945年2月又擅将700余万元公款存入银行。“该署经办税款保证金, 竟无确实收入账目可稽, 开征已四年亦从未清查”。在孔祥熙渐告失势后, “高案”被揭露, 高秉坊初被判处死刑, 后复判改为无期徒刑。

(三) “朱羲农案”

朱羲农原为中国茶叶公司总经理, 1944年豫湘桂战役中利用抢运储存茶叶的卡车私运商货, 牟取暴利, 被查出后被逮捕。

“开明专制”代替法制

制度建设欠缺, 行政效率低下, 各级机关人浮于事是国民政府政治腐败的另一表现。蒋介石虽然为行政制度化程序化作了一定的努力, 但他独揽权力的做法首先动摇了国民政府程序化的行政基础。蒋一人身兼国民党总裁、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行政院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主席、中央设计局总裁等多项重要职务, 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 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被破坏。另外, 蒋对法制建设也缺少热情, 他曾明确表示“天下只有治人, 没有治法”, “伦理的教义, 比较法制更积极, 更自然, 亦更能深入于人心”。“开明专制”的倾向极为浓厚。

但是, “开明专制”对统治者素质的要求其实是极高的。且不说蒋的统治基础、知识背景和性格修养能否达到“开明专制”的要求, 仅就其政治能力言, 就让人怀疑。如在人为造成的冗繁事务中, 蒋经常到糊涂的地步。冯玉祥日记中记载:他早就送交蒋的报告, 却被蒋催问, 当冯告知实情时, 蒋“屡说对不起, 复问余之督练十条。余亦答今早即送来, 蒋先生亦未收到, 更为难过”。由于制度建设缺乏, 中央政府的蒋介石个人擅权局面又在地方各大小“诸侯”的身上层层上演, 权力监督和行政效率成为空中楼阁。

曾在国民政府担任高职的蒋廷黻回忆:“一项新措施在立法时, 人们都很认真。一旦立法完成人们就把它淡忘了。政府中公文往来的确很多, 但详细计划却很少, 至于谈到努力不懈地去实施改革, 那就越发的少了。”张治中也说:“举凡一周两周可以解决之问题, 往往拖延至一年半年尚未能得到结论。”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往往形同具文。如史迪威观察到的, 蒋介石“发布命令, 每个人都鞠躬言‘是’。但谁也不干什么。他了解盗窃和腐败的全部情况, 但他没有治愈这一问题的力量……他也了解全部恶劣条件, 但他做不了什么”。

基层组织的状况加剧了国民政府的腐败。虽推行保甲、实行新县制, 但国民政府对基层组织的控制并不严密。基层社会及政权的控制权仍把握在一些传统士绅及权贵手中。上级机关监督不严, 百姓又习于顺从, 国民政府为完成地方自治设计的乡镇保民大会多属有名无实, 基层官吏乘机大肆营私舞弊、欺压乡民。不受约束的权力不断膨胀, 其向百姓的需索是无底线的, 基层官员苛剥百姓达到这样的程度:“有的地方开会送通知, 甚至都向人民要钱。”

权力的滥用和社会结构的不合理, 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权势阶层可以凭借权力牟取暴利、挥霍享受、欺压百姓, 而普通百姓的权利却难以保障。普通百姓遭受权力机关及权贵、军警欺压、凌辱、讹诈、殴打、杀害的事件时有所闻, 人民财产被强行征用、非法没收甚至被权贵占为己有的现象也多有发生。重庆发生特务公然枪杀工人胡世合的恶性案件, 引起工人与政府之间的严重对峙。

1944年5月召开的国民党中央十二中全会宣言承认:“各地人民不免有因各种服务人员之玩忽职务, 而受意外之损害者, 或因逾越职权之措施, 而遭法外之苛扰者。”同年11月召开的国民参政会三届三次会议上, 30多名不含政治色彩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提案, 特别强调如下几点:人民应纳粮额, 应照法定手续交纳。如有不法抑勒敲剥, 被害人得向法院告诉。保甲经费应由政府规定统收统支, 不得由乡保自行征敛。政府如有特别必要, 向人民派款或购粮, 须由中央按照国家总动员法确定拟派标准, 配赋各县市。由各县市组织配额分摊委员会按照各户田亩及财力, 公平分摊。不得由地方官及承办人员任意指名勒派, 上下其手。由政府严令军队, 不得直接向人民征取马干给养, 尤其不得派款购粮。

这些本为政府行政和社会公正的最基本要求, 但就是这些最基本的原则, 当时社会也远远无法做到, 参政员们的要求, 毋宁说还是一种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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