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本身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但一些配资平台往往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频频挑战监管底线。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与一起配资公司操纵市场案有关。

以案说法 || 证监会严惩操纵市场不法行为 “两高”出拳完善相关立法

供图 今日头条

案件始末

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股票配资公司上海万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毓投资”)张平、孙忠泽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有操纵柘中股份(002346)的行为,决定对张平、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6618.99万元,并处以1.99亿元罚款,其中,对张平没收违法所得5295.19万元,并处以1.59亿元罚款;对孙忠泽没收违法所得1323.8万元,并处以3971.4万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为从事配资买卖股票业务,张平、孙忠泽等人成立了万毓投资作为运营平台,张平负责股票交易决策,孙忠泽参与寻找交易账户及资金划转。两人控制了一组由45个账号组成的证券账户组,采用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虚假申报的手段操纵“柘中股份”,致使该股在13个交易日内累计上涨26.35%,期间最大涨幅达68.18%。

具体来看,2016年11月10日至28日期间,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有买有卖,在多个交易日中多次委托买入价格高于委托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甚至高于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或委托买入量高于委托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委托总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方面,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的行为,在多个交易日存在以高于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甚至高于委托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对倒成交的情形。此外,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具体方式包括: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反复、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柘中股份”,继而撤单后再申报;在申报买入委托部分成交后,迅速将仍在1档的买入委托撤销。

值得关注的是,在听证过程中,孙忠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万毓投资实质上是作为招聘团队人员的平台,公司成立不久即解散,后来张平等人交易股票的行为与万毓投资没有关系;其二,万毓投资解散后,张平、孙忠泽、陈某、刘某海四人合作炒股,证券账户和资金由张平操作,配资协议由张平签字,孙忠泽不知悉张平具体交易股票的情况;其三,在合作过程中,孙忠泽因和张平、陈某二人发生矛盾,想撤回出资并退出合作关系,直至2016年11月,张平支付孙忠泽2400万元本金和1000多万元盈利分红,共计4000万元,孙忠泽才退出合作关系;其四,2017年1月,孙忠泽借给张平58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率,至今张平未归还该笔借款本息。综上,孙忠泽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操纵“柘中股份”,请求免于处罚。

不过,证监会认为,孙忠泽在与张平合作炒股过程中,参与出资和盈利分成,知悉张平的交易情况,参与寻找账户和资金划转,应当认定两人构成共同操纵“柘中股份”,对孙忠泽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孙忠泽提出的申辩意见未被采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云告诉《上海金融报》记者,孙忠泽提出的申辩意见并不能完全“站住脚”,不足以对其进行的相关指证进行抗辩。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此类金融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完善立法

就在证监会发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等情形,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具体而言,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等3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还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同时,《解释》结合实际,针对各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七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更加有力、有效惩治犯罪,又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按照证券交易成交额的五倍、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等5类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对于“违法所得”,根据《解释》规定,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而且,《解释》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当下时点,‘两高’发布《解释》,可产生两方面重要作用。”李美云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一则,表明国家对操控证券、期货市场不法行为的严打态度,并确立了对相关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潜在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二则,相对来说,由于上述相关罪名较新,法律方面肯定存在许多空白之处,《解释》的落地可使处理类似违法违规行为时,做到有法可依。“相信对于类似金融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的发布只是一个开始,后续会有更具体、更详尽的配套措施制度颁布实施,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完善。”李美云强调。

记者 田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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