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社會科學報發學者文章:我國個人所得稅減稅力度應繼續加大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一個主要的問題是實行差異很大的分類計徵方式,導致不同來源收入的稅負不均等。工薪所得實行高額累進制,最高稅率45%;經營所得最高稅率爲35%;財產所得(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的稅率爲20%,不實行累進,而事實上多數情況下財產所得都可以免稅(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上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免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股票轉讓的溢價所得免徵所得稅)。

從分類計徵轉向綜合計徵

其結果,導致工薪階層的中高層(基本屬於中產階層)稅負高,真正的富人和其他不靠勞動生活的人稅負反而低甚至不納稅。這對勞動收入具有事實上的歧視性,與個人所得稅應當承擔的均衡收入、縮小差距的職能方向相反,反而擴大了收入差距,不利於壯大中等收入階層。同時,由於在經營所得和虛擬經濟的資本利得(特別是股票轉讓所得和房產轉讓所得)之間實際存在稅負差距,還鼓勵了經濟脫實向虛,擴大資產泡沫。

除此之外,現行的針對個人的計徵方式與針對家庭的計徵方式相比也有缺點。因爲累進稅的本來目的在於縮小收入差距,而由於家庭人口和負擔率的差異,個人高收入未必等同於家庭人均的高收入,按個人收入計徵,把一些家庭人均收入並不高的納稅人劃入高收入範圍,徵稅過重。針對這種情況,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應着眼於如下方面:第一,均衡稅率、消除不同來源收入的稅負差異,從分類計徵轉向綜合計徵。第二,創造條件,從針對個人所得計徵逐步轉向針對家庭綜合所得計徵,以家庭人均收入作爲徵稅基礎。

最近出爐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對工薪所得免徵額和稅率結構進行了實質性調整、並增加了專項扣除。其中有些修改有待進一步考量,即單獨把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勞動所得(主要是腦力勞動所得)納入綜合計徵的範圍,適用3%到45%的累進稅稅率,而非勞動收入仍然排除在綜合計徵的範圍以外,這反而提高了勞動所得的相對稅負,對非勞動收入低稅和不適當免稅的問題沒有觸及。如果實施,可能進一步擴大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之間已經不合理的稅負差距,不利於改善收入分配,不利於鼓勵研發和科技創新、促進知識型創新型社會建設。

從國外情況看,發達國家對個人資本利得的徵稅方式各有不同,其中多數國家將資本利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範圍,實行綜合計徵,其他一些國家則對資本利得單獨徵稅,獨立於個人所得稅之外。有些國家爲了鼓勵長期投資,對資本所得采取了一些減免措施,但像我國目前這樣對股息紅利收入和股票轉讓的增值收入完全免稅的情況可能絕無僅有。在參考發達國家稅制時,還應注意到美國是發達國家中收入差距最大的國家,因此不能只參考美國的稅制,還應更多研究歐洲各國和日本等國的稅制。

分步改革,以實現公平納稅

對各類勞動所得和非勞動所得分步實現同等稅負按家庭綜合計徵;把過高的稅率降下來,過低或不納稅的提上來,不再厚此薄彼,區別對待。爲此,建議第一步改革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如下內容的修改:

第一,各類勞動所得、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都納入綜合計徵範圍,統一簡化爲四級累進稅率,即5%、15%、25%、35%(最高邊際稅率從45%降到35%)。爲此要相應地取消如下三項免稅規定:取消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下者的股息和紅利所得按50%徵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年以上者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免稅的規定;取消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的規定,實行中外居民按國民待遇同等納稅;取消股票轉讓的溢價所得免徵所得稅的規定。

第二,各級稅率適用的應納稅所得額範圍,應比現行稅法的規定有大幅度提升(可參考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關於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有關規定),起到實質性減稅的作用。

第三,對實體私營企業所有者已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在徵收個人所得稅時應實行抵扣,具體抵扣辦法可以進一步研究。第四,規定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個人綜合所得的應納稅稅率超過20%或超過有關加徵規定的部分中,勞務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佔個人綜合所得的比例按20%徵稅(或按相關加徵規定的稅率徵稅)。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第二步是從按個人計徵轉向按家庭綜合計徵。爲了避免一次變動過大導致增加實施難度,第二步改革可在第一步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礎上,經過充分準備後推進,可在過渡期完成的同時展開。

來源:蔡繼明 王小魯/“社會科學報”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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