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邊境私設通道走私生豬、玉米 主犯獲刑25年

雲南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在中越邊境非法開設走私通道,並向走私老闆收取“碼頭費”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做出判決,主犯陳加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等10項罪名被判處總和刑期5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

中越邊境私設通道走私生豬、玉米 主犯獲刑25年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 主犯總和刑期超50年

據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衆號3日通報,7月2日下午,文山中院對文山首件涉黑案件當庭進行宣判,主犯陳加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等10項罪名被判處總和刑期5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65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期,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至1年,並處人民幣2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中越邊境私設走私“碼頭” 用於走私生豬

文山中院審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陳加偉爲獲取非法利益,在雲南省河口縣橋頭鄉中越邊境139界碑、143界碑附近非法開設走私通道,並以此稱爲“139碼頭”和“143碼頭”,收取走私老闆從碼頭過貨的“碼頭費”。爲追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陳加偉在橋頭街上租用一民房爲據點,組織、糾結社會閒雜人員到碼頭上點貨、在走私線路上放哨保貨,逐漸形成以陳加偉爲組織、領導者,架構明顯、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爲保障走私犯罪活動的順利進行,該組織及部分成員先後實施了行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聚衆鬥毆、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以及私設出入境通道、威脅政府工作人員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

另査明,以被告人陳加偉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部分組織成員實施了走私普通貨物、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強迫交易等犯罪。被告人陳加偉還在中越邊境私設“142”“156”“154”“147”“139”碼頭,長期用於走私生豬、玉米、白糖等違法事實,相關犯罪事實及違法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相關部門辦案過程長達2年 多數被告當庭認罪

以陳加偉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外的其他被告人分別實施的犯罪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行賄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文山中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陳加偉作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承擔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指使、安排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同時還對其直接實施和參與陳加宏、陳興友共同實施的強迫交易的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加偉的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瞭解,在近兩年的辦案過程當中,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引導公安機關從涉黑犯罪補充偵查,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共600餘條,並安排公訴人員與偵查人員赴河口縣取證,案件材料從90餘冊增加到150餘冊。同時根據補證情況進行了追加起訴和變更起訴,共追訴了8名被告人,追加起訴了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內的9個罪名。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否構成,各被告人在組織中所起到的作用,走私越南生豬數量的認定以及各被告人應認定多少數量等爭議焦點問題上仍存在爭議,但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大部分被告人均當庭認罪。

(北青報記者 屈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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