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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咸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羅濤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經審查

      2018年9月7日19時許,犯罪嫌疑人羅濤與妻子及其他朋友在聚餐時飲入白酒,後羅濤一人駕駛已報廢車輛沿育英路進入解放路往人民醫院方向行駛。

      犯罪嫌疑人羅濤在駛至瓦場壩路段時撞到李某某的轎車尾部,而後加速逃離,繼續沿解放路經紅旗路往人民醫院方向行駛,當行至民族官與黨羣幼兒園之間的下坡路段時,又未保持安全車速,直接衝上其行駛方向右側的人行道,撞到行人冉某某、辛某某及人行道上的行道樹垃圾箱,最後撞到唐某某停在路邊的小型普通客車,後向左變向停在公路中間,棄車逃離

      此次事故造成行人冉某某當場死亡、辛某某受傷及兩輛轎車、一輛小型普通客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檢測,犯罪嫌疑人羅濤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08.1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檢察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羅濤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肇事後在城區道路上隨意穿插搶行,威脅車輛及行人安全,再次肇事導致受害人冉某某當場死亡、辛某某受傷及車輛、公共設施受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遂依法對其批准逮捕。

文字、編輯:高雅

審覈:瞿萬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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