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光成:新政背景下,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有何變化?

田光成:新政背景下,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有何變化?

田光成:中國民辦教育法律專家,浙江省發展民辦教育研究院院長,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科研和法律事務部部長,中國民辦教育西湖論壇祕書長,民辦教育法律專欄《光成法演》主講人,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原法律事務部副部長。接受過教育、法律、工商管理等專業教育,具有教師和律師雙重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民辦教育法律政策研究與指導諮詢等實務工作十五年。

近年來,我們常在媒體上看到“天價幼兒園”、“天價中小學”的報道,如杭州某民辦學校的幼兒園的收費標準爲22.8萬元;上海“天價”的小學的收費標準達到10萬以上。如此高的收費標準大大超出了人們對民辦學校學費的想象空間。同時,我們也看到一些民辦學校受地方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的限制,收費標準偏低,難以滿足學校生存和發展需要,學校長期處於虧本運營狀態,辦學狀況令人堪憂。

與國外的私立學校不同,我國民辦學校的辦學資金除舉辦者自籌外,主要來源於學生的學雜費收入,因此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對民辦學校的生存和發展影響至大。另一方面,在我國某些區域和學段中,民辦學校還承擔着彌補國家辦學不足和兜底教育的重要職責,如民辦普惠性學前教育和政府受委託或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其收費政策則又影響到許多普通家庭的子女教育問題。

分類管理改革之前,關於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12月頒佈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05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三部委聯合發佈《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教育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於民辦學校的收費成本、政府審批和備案、收費監管等問題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

2016年11月7日,《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民促法)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全面展開,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於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的配套政策。適應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分類發展的需要,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也隨之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

新民促法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

在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對於民辦學校的收費問題,明確提出:“實行分類收費政策。規範民辦學校收費。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爲的監管。”

對於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從2017年9月起至今,全國已有30個省級政府出臺了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的地方配套文件。在30個省級文件中,也都對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作了相應的規定。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與國家層面的政策要求是一致的,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市場調節,公示後執行。

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由於各省民辦教育發展狀況差別較大,各級政府對發展民辦教育的認識和期待程度也不同,各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也各有不同,可以歸納爲以下五種情況:

第一種,與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完全相同,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執行這一類收費政策的省份有八個,分別是雲南省、湖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江西省、貴州省、北京市、湖南省、黑龍江省。

第二種,不同於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由政府定價或執行政府指導價,按照市場化改革方向逐步放開。執行這一類收費政策的省份有四個:河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吉林省。

第三種,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中,僅放開學前教育的收費,學前教育以外的其他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的收費仍需要政府審批確定。這類政策以海南省和廣西自治區爲代表。

第四種,非學歷教育(含學前教育)的收費是由學校自主確定,實施學歷教育的收費仍由政府審批。執行此類收費政策的省份有四川省、重慶市、山西省、安徽省。此外,天津市、江蘇省和山東省三地雖然放開了對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政策,但對於學前教育的收費仍進行限制,要求由政府審批。

第五種,對於非營利性學歷教育中的部分學段收費進行限制。如廣東省要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收費由政府定價;河北省要求本科以上民辦高等教育的收費實行政府審批;浙江省、陝西省、寧夏自治區三地要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中的普通中小學收費需要政府審批;福建省則要求未轉設的獨立學院和中、小學學校學歷教育實行政府定價。

除上述五種情況外,在已出臺的省級配套文件中,上海市、甘肅省、吉林省三地政府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政策沒有提出具體意見,提出要另行制定民辦教育收費政策。在已明確政策的省份中還有部分省份如江蘇省、安徽省、海南省、天津市、山西省等提出進行民辦學校收費試點改革,通過試點改革逐步放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政府審批。

統觀現行的國家與各地的民辦學校收費政策,與分類管理改革之前的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相比,有幾點顯著變化,應當引起我們的關注:

第一,堅持實施民辦學校分類收費政策,前後分類的標準不同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之前,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也實行分類收費,要求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實行政府審批,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實行收費備案制。分類管理改革之後,國家和各地均堅持實施民辦學校分類收費政策,民辦學校是按照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不同法人類型來實施不同的收費政策。

第二,取消非學歷教育的備案制,個別省份增加了抄送要求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之前,對於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要求實行備案制。根據《百度百科》的解釋可知,“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在實踐中,由於人們對備案制缺乏正確的理解,常會把備案視同爲審批,爲非學歷教育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帶來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可能是基於這方面的考慮,在新的收費政策中取消了備案說法,對於非學歷教育的收費要麼學校自主確定,要麼由政府審批。

但在一些地方政策中,增加了“抄送要求”,如陝西省規定:“非營利性民辦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收費要嚴格落實國家學生資助政策,與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均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以及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需要等因素確定,抄送物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湖南省要求:“ 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抄送價格主管部門。”筆者認爲,這種“抄送”顯然低於“備案”的法律約束力,也不是一個普遍性規範行爲。

第三,民辦學校收費政策制定的依據,國家及地方存在着差異

根據上文可知,對於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制定和審批的依據,除了辦學成本外,國家層面要求還要考慮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和民辦學校發展情況。一些省級地方政策中,要求還應該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辦學質量、辦學層次、市場需求等多種因素。

第四,新的收費政策要求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爲的監管

各地民辦教育新政策中,不同程度地強調了規範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爲,對民辦學校收費進行事中和事後的監管,要求建立民辦學校收費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公開和誠信檔案制度等。

自《新民促法》實施以來,隨着各地的配套政策相繼出臺,其中的差異也在逐漸顯露。通過田老師這篇文章的梳理,想必大家對這種差異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但,瞭解不等於理解,知道了政策差異性之後,實際操作中,如何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具體的調整策略,爲學校今後的發展規劃出一條最優的道路,同樣是一門學問。

7月15日-17日,田老師將在第八期民辦學校校董匯上,就各地配套政策在收費、土地、補償、稅收等問題上是怎樣具體規定的,對學校資產、舉辦者權益、辦學回報會產生哪些影響,又會帶來哪些辦學風險等問題進行面對面的交流。

圖源 | 百度圖片

編排 | 雲箋羽燕


民辦學校校董匯-第八期

2019年7月15日-17日,第八期民辦學校校董匯將在杭州舉辦。通過前七期數百位民辦學校的校長、董事長們和專家們的共同打磨,本次校董匯不論是在服務的內容,還是品質上都將更加趨於完美。當前《民促法實施條例》即將出臺,30個省市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它們有何差異?在收費、土地、補償、稅收等問題上又怎樣規定的?本期校董匯,我們仍將邀請國內知名民辦教育法律專家——田光成,和民辦學校財務專家,高級財務諮詢師——謝志強,以及浙江省發展民辦教育研究院副院長——張闊,三位專家爲大家就以下話題,以授課、診斷、諮詢等方式進行深入交流:

  • 學校的資產如何處理?
  • 辦學的回報如何解決?
  • 舉辦者權益如何掌控?
  • 如何規避辦學風險(投資、財稅、其他法律政策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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