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令中央財權徹底喪失的最大漏洞,就是地方徵收的“厘金”。爲了讓地方政府接受攤派,中央一邊高舉組織人事權這一大棒,進行逼迫,一邊高舉政策傾斜的胡蘿蔔,不斷地開口子准許地方開徵新的稅賦——顯然,這種竭澤而漁的方式,造成了權威資源的不可持續、不可再生的濫用,在喪失了對地方財政實際控制權的同時,中央也喪失了更爲寶貴的權威資源。

文/雪珥

來源:《中國經營報》

兩場治理整頓,皆虎頭蛇尾,不了了之,導致中央對財政進行治理整頓的努力完全落空,並再度證明了在中央權威淪喪、積重難返的情況下,僅靠宰相的鐵腕與操守,並不能解決任何關鍵問題。堂堂一個政權,卻無法有效掌控78%的財政收入。這樣的政權,早已經喪失了作惡的能力,也同時喪失了制止作惡、自我純淨的能力,後者正是其崩潰的根本原因……

對於大清官場的不少幹部來說,1899年的夏天是一個難熬的酷暑。

從6月開始,直到10月,鐵面“宰相”(軍機大臣)剛毅率“中央檢查組”,奉旨南下江蘇與廣東,清查財政,掀開了治理整頓的大幕。

兩江總督劉坤一對此極爲不爽,尤其是剛毅的南下正好發生在紀檢部門(“御史”)參劾兩江的厘金稅收存在重大問題之後。劉坤一隨即向中央打了報告,稱病請辭。在他寫給浙江巡撫德馨的私信中,牢騷滿腹:“唯被言官參劾,朝廷特派剛相南來查辦……鄙人屢掛彈章,抑賴聖明曲予優容,寧復以人言介意?”

其實,劉坤一有點高看自己了。剛毅南下,並不是要查辦他,而是藉此展開一場財政領域的治理整頓。兩江的問題,無非爲中央提供了一個“抓手”和理由而已。

這場治理整頓的主要目的:一是摸清財政的家底,二是將財權儘可能多地收歸中央。這其實是中央與地方爭奪財權的一次拔河,是中央試圖重建權威的一次火力偵察,是大清政權試圖在財政上“救亡圖存”的一次掙扎。

同樣的治理整頓,5年之後(1904年)又進行了一次。中央派兵部左侍郎鐵良,南下江蘇,進行調查和整頓。此舉依然激起江蘇官場與民間的不滿,報界甚至拿剛毅、鐵良的姓氏調侃,揶揄他們是“搜刮”地方的“鋼鐵”(剛、鐵)。

雄心勃勃的剛、鐵二人,試圖煉就大清國的財政“鋼鐵”。但這兩場治理整頓,皆虎頭蛇尾,不了了之,大清國加速滑向崩潰的泥潭。

疲軟的中央

“剛鐵”南下,治理整頓,首要的原因就是中央實在太疲軟了:經歷了數十年的內憂外患消耗之後,大清國的中央財政真正成了兩袖“清”風,而地方督撫們的財權卻日漸坐大。

這種“強枝弱幹”的局面,形成於鎮壓太平天國運動之時,並且,不僅僅財權,甚至在敏感度更高的兵權、組織人事權這些傳統上絕對不容“問鼎”的中央權力,也被大量轉移到地方手中。

爲了“救亡圖存”,清政府不得不放手發動地方官員和士紳,而中央手上無兵無將亦無餉,唯一能夠動用的資源就是“政策”。通過“給政策”的方式,中央將兵權、財權不斷地下放給地方,在激發地方官員和士紳積極性的同時,也打開了“大放權”的潘多拉魔盒。

在這一時期崛起的曾(曾國藩)、左(左宗棠)、李(李鴻章)等人,不僅是中國近代軍閥的肇始,也是財閥的肇始。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大辦團練、“就地募兵”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下放財權、“就地籌餉”。最開始,以咸豐皇帝爲核心的中央,還是堅持將財權抓在手上,堅持朝廷指揮槍桿子的原則,通過餉銀來調控和制衡曾國藩等坐擁雄兵的將領。其具體的體現,就是堅決不任命曾國藩等人兼任地方行政職務,將“軍、政”嚴格分開。軍隊的糧餉供應,必須仰賴行政體系的支持。這一對槍桿子設防的政策,在局勢複雜的戰區,實際上難以執行,造成前線將領十分被動,曾國藩感慨說:“無土無財,無位無民” ,“武不能補千把外委之實,文不能轄府廳州縣之官”,籌糧籌餉處處受到地方掣肘。

曾國藩一怒之下,乾脆借奔喪爲名,撂了挑子在老家靜觀局勢。直到局勢日益糜爛,中央不得不同意賦予其地方實權,他纔出來工作。曾國藩開了口子之後,前線將領兼任地方督撫,遂成爲一種與時俱進的時尚。

有兵就有財,有財就有兵,財權隨同兵權一道,迅速集中到“中興名臣”們的手中,這令曾國藩的湘軍,迅速成爲大清國中政、經勢力最爲強悍的集團。到同治二年(1863年),全國8位總督中,3人是湘軍將領;全國15位巡撫中,9人是湘軍將領,“至提鎮兩司,湖南北者,更不可勝數”。曾國藩自己坦承:“自軍興以來,各省丁、漕等款,紛紛奏留供本省軍需,於是戶部之權日輕,疆臣之權日重。” 如果不是曾氏自我剋制,湘軍集團尾大不掉的局面,根本不是中央能夠主動化解的。

財權的下放,意味着傳統財政體系名存實亡。

這種傳統體系,其“一箇中心”就是中央集權,“兩個基本點”則是依靠“起運存留”的中央地方分稅,及依靠“奏銷”的預決算制度。

所謂“起運、存留”,接近於如今的“國稅”、“地稅”之分。在咸豐朝之前,得力於強大的中央集權,這一體系運轉得相當順利。八旗入關之初,“起運”、“存留”各半,地方財政相當寬裕。之後,隨着大局底定,地方存留被大幅削減,自康熙中葉開始,至嘉慶、道光年間,地方存留一般低於25%,財權完全集中在中央。

這種過於剛性的“計劃經濟”財政,極容易陷入“一收就死、一放就亂”的兩難處境。中央過度徵收“起運”(國稅),給地方留的“存留”(地稅)太少,這成爲地方向民間大肆攤派的絕好理由。其中,沿襲前明舊制而向民衆徵收“耗羨”(熔鑄白銀的折耗),就是一例。

大一統、大集權的“計劃經濟”體系,不僅僅是大清特色,也是千百年來的中國特色,其具備強大的“集中資源辦大事”——無論好事還是壞事——的能力。

這種傳統的財政管理制度,必須在和平的環境下,依靠龐大的官僚機器才能運轉。戰亂之中,各地督撫及將領自行徵兵、籌餉,“起運、存留”之別蕩然無存,“奏銷”也難以及時進行。天長日久,全國、全軍上下皆是一筆糊塗賬。

太平天國蕩平之後,按照慣例,應進行軍費的“奏銷”。戶部的各級幹部摩拳擦掌,準備大發其財——沒有他們的“專業”指點,“糊塗賬”絕對無法符合報銷的規定,這正是他們尋租的好機會。甚至,不少八旗子弟紛紛找門路到戶部工作,準備大發一筆“奏銷”財。

中央機樞的恭親王、倭仁等人,都意識到了其中的危機:一旦嚴格執行“奏銷”制度,大多數的軍費賬目必定難以報銷,按照慣例,勢必興起大獄,這可能激起大規模的兵變。

在穩定壓倒一切的關鍵時刻,中央審時度勢,及時剎車,宣佈:“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處辦理軍務未經報銷之案,准將收支款目總數分年分起開具簡明清單,奏明存案,免其造冊報銷。”曾國藩在家書中說:“感激次骨,較之得高爵穹官,其感百倍過之。”

自此,傳統的“奏銷”制度實際上名存實亡,並生成了“內銷、外銷”的新變種:地方上有選擇地將那些與中央規定相符的開支上報,稱爲“內銷”,而不相符合的不予上報,稱爲“外銷”。 “內銷”也往往不按規定填報“四柱”表單,只提交一份簡單的明細。“外銷”部分則完全脫離了中央財政和中央監察部門的視線,成了實際上的“坐支”。

更爲致命的,爲了確保中央一級的財政收入,中央退而求其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規定了“京餉”定額,硬性攤派給地方。這種看似強悍的做法,實際上色厲內茬,等於是變相承認:地方只要足額繳納“京餉”,就可以自由支配其餘的財政收入,而且,中央根本就不問“京餉”的餉源稅種,只要真金實銀。

此後,各種新增戰爭賠款及新政改革的開支,都通過這種攤派的方式解決。爲了讓地方政府接受攤派,中央一邊高舉組織人事權這一大棒,進行逼迫,一邊高舉政策傾斜的胡蘿蔔,不斷地開口子准許地方開徵新的稅賦——顯然,這種竭澤而漁的方式,造成了權威資源的不可持續、不可再生的濫用,在喪失了對地方財政實際控制權的同時,中央也喪失了更爲寶貴的權威資源。

地方政府成爲“車匪路霸”

令中央財權徹底喪失的最大漏洞,就是地方徵收的“厘金”。

所謂“厘金”,得名於“值百抽一”(1%,即“一釐”)的稅率,是一種貿易稅。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稅率並非名義上的“一釐”(1%),多數省份都在5%以上。厘金的徵收對象,幾乎涵蓋所有商品,及商品流通的所有環節。 羅玉東在其1936年出版的《中國厘金史》中總結說,“舉凡一切貧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無一不在被課之列。”

厘金這一稅種,是在鎮壓太平天國運動中,地方官員們創造性思維的集中體現。其始作俑者,一般認爲是刑部侍郎雷以

。雷於1853年在揚州會辦軍務,爲了解決團練經費,根據中央“就地自行籌餉”的指示精神,向本地坐商及途經本地的行商徵收厘金。這一招十分見效,不久即被中央採納,於1855年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成爲繼田賦、鹽稅之外的最大稅種。

厘金的最初設計,是戰時的權宜之計,取諸地方、用於地方,算是地方稅,但地方政府嚐到了甜頭之後,就被固定下來,成了常稅。地方政府對厘金的徵收充滿了積極性,大幹快上,一時之間,全國範圍內局卡林立,布如羅網,商賈行人處處要交“買路錢”,各地政府儼然成爲穿制服的“車匪路霸”。

花樣百出的名目,並不止這些,還有查船規費、查貨規費、浮收折價、填換運照、划子錢、灰印錢、出票錢、驗票錢、換票錢、苛罰等等。

爲了確保厘金的徵收,地方政府甚至不惜犧牲田賦和鹽稅等“國稅”,厘金迅速成爲數額最爲可觀的大稅種。根據剛毅在1899年的報告,廣東全省財稅收入500餘萬兩,其中厘金收入高達393萬兩,佔78.2%,其餘纔是“地丁、鹽課、耗羨、雜稅”4項傳統稅收的總和。

厘金的設立,對本土農工商業傷害極大,而外資企業則因爲條約中明確規定了只需要繳納海關關稅,而得以倖免,並因此佔據了相當有利的競爭地位——這與其說是外資享受“超國民待遇”,不如說內資被迫承擔“超國民負擔”。這也導致大量內資紛紛依附外資,披起“洋皮”。

1896年李鴻章出訪歐美,其中一個重要的使命,就是遊說各國同意中國提高關稅。各國一致認爲,中國關稅全球最低,確有必要提高,但中國必須首先取消厘金,否則無法改善投資和經商環境,關稅提高之後商業更難推行。李鴻章完全認同西方對厘金的負面看法,但因爲涉及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他一個靠邊站的老幹部,實際上無能爲力。最終,提升關稅的使命徹底失敗。

從厘金創辦以來,中央一直沒有放棄過監控的企圖,多次要求各地上報厘金的收支賬目,但難以如願;即便後來開始申報,卻存在着嚴重的瞞報漏報少報現象。根據戶部在光緒六年(1880年)的一份報告,厘金收入被壓低瞞報的金額高達70%,而其辦公經費支出(“局用”)被誇大瞞報的金額甚至高達80%:“(厘金)隱匿挪移,在所不免……至局用一項,或以一成開支;或正釐一兩,收辦公銀八分;或則支銷項下並無經費名目。查應出之款匿不開報,則所報收款不實不盡可知……此外洋藥(進口鴉片)厘金,聞東南各省,有以百兩報五十兩者,甚或三十兩者。此中暗虧釐課,爲數甚巨。”

爲了確保厘金的徵收,地方政府甚至不惜與中央惡性競爭。咸豐十一年(1861年),恭親王等報告說:“廣東設有洋藥抽釐總局,如有人先輸五十兩,即無庸在關上完納正稅。又澳門漏稅之茶葉,日見其多,每百斤稅銀二兩五錢,抽釐局只徵五錢,即可任商人繞越走私,無一肯到關納稅。” 在厘金局的持續擠壓下,滸墅、西新、北新三個常關甚至不能不“倒閉”。

厘金之外,地方政府還想出了各種花樣繁多的苛捐雜稅,甚至也不報請中央批准,自行徵收。

根據1910年《廣東省財政說明書》,該省的捐稅名目之多,令人眼花繚亂。捐稅共分正、雜、零星三大類。而且,在某種捐稅之下,還有各種子目。這些捐稅種類,多是零星的蠅頭小稅,真正是涓滴不漏。河南遂平縣連麻豆、芝麻也不放過,要按重量徵稅,不僅擾民殘民,而且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令財政收支更爲入不敷出。

地方政府成爲穿制度的“車匪路霸”後,在利益驅動下,甚至連“皇綱”都敢劫。戰爭期間,原應上繳中央的丁、漕、鹽、關等稅款,都曾被劫。咸豐二年(1852年),安徽巡撫蔣文慶首開先河,將全省上下的地丁、關稅及雜款,一律截留,充作軍費;次年,浙江協撥湖廣的餉銀7萬兩過境安徽,又被他截留。同年,廣東解往江南糧臺的15萬兩餉銀,被江西巡撫張芾截留;曾國藩則截留了過境湖南的4萬兩餉銀……中央對此無可奈何,只能在申斥之外,予以默認。

日益坐大的地方,也開始侵蝕中央的固有稅源。如買官賣官的“捐納”,本是屬於中央的特權,從戰時開始,地方紛紛染指。更令中央鬱悶的是,爲了爭奪客源,各地競相降價銷售,導致官位大貶值,“捐納”的收入直線下降。以中央財政所得捐納收入爲例,道光年間每年可得1000萬~2000萬兩,光緒初年就只能收到50萬~60萬兩。

 “永不加賦”過期作廢

伴隨着兵權、財權的下放和“被下放”,同樣敏感的組織人事權、至少是財政機構的組織人事權,也開始轉移到地方。各省在戰時所設立的厘金局、籌款局、軍需總局等,戰後所設立的“善後局”、“籌防局”等,人事權皆掌控於地方實力派手中。中央財政的派出機構“布政使司”的首長“藩臺”,對此毫無發言權,中央組織人事部門也根本無法插手。戰後,戶部令各釐局裁員,並納入統一管理體系,均遭到地方上的軟頂硬扛,無法推行。這等於是在原先的財政管理體制外,另外設立了一套新的體制。這些機構與老的機構並列,互不統屬,政出多門,爭奪本來就不豐厚的稅源。

不少地方官,爲了提高徵收捐稅的效率,往往將徵收工作“外包”。先由“包稅人”預先墊繳一部分,然後,“包稅人”在公權力的保駕護航下,向民間徵稅。“包稅人”繳足“承包款”後,餘額就成爲自己的利潤。這種“贏利型經紀人”的大規模出現,徹底改變了中國農村社會由鄉紳精英協助政府管理的千年格局,傳統的士大夫鄉紳們退出了鄉村的管理,而代之以流氓痞子,這造成了日後著名的“土豪劣紳”問題,一直困擾着晚清和民國政府。由“土豪劣紳”執掌基層政權,大大地毀壞了清政權的執政基礎,自挖牆腳,竭澤而漁。

在財政擴張衝動之下,各地政府還不顧組織原則,大肆借取外債,並以國家信用爲擔保。甲午戰爭之前,清政府所舉借的外債,幾乎全由地方政府主導和承辦,並多以中央財政直屬的海關關稅、鹽稅等作爲擔保抵押,這亦是一種變相的中央向地方轉移財源。

在混亂的財政和財政管理之下,康熙皇帝當年定下的“永不加賦”的莊嚴承諾,雖然是清政權的立國之基,卻也成了過期作廢的舊船票,無法登上“上下交徵利”的新客船。當然,康熙的承諾既然如此莊嚴後世領導就必須在表面上予以維持:“賦”是不會加的,增加的只是“附加費”。

根基於田賦之上的“附加費”,遍及全國,名目繁多,令農民們不堪負擔。

四川算是這方面的先驅。該省在咸豐三年(1853年)開徵“按糧津貼”,每1兩田賦,加收1兩“津貼”,增了一倍;1862年,四川再度開徵“按糧捐輸”,總額180萬兩,爲正稅的3倍;1901年開徵“新加捐輸”,稅額上升到350萬兩,爲正稅的5倍……

到了新政改革期間,農民們又要承擔各種名目的改革成本,其中最爲有名的就是川漢鐵路的“租股”。爲了籌集鐵路建設的鉅額資金,農民們紛紛“被”當股東,根據田賦按比例繳納“租股”,居然多達2000多萬兩,相當於四川省66年的正稅稅額。這成爲引爆辛亥革命的導火線。(參閱雪珥著作《辛亥計劃外革命》)

這類加徵,通稱爲“浮收”,就是不按《賦役全書》規定的科目、稅率而加收錢糧。此外,還有一法,叫做“勒折”,就是在以銀錢代繳田賦公糧時,以高於市價的比例勒收銀兩。浙江的杭、嘉、湖實行“漕糧改折”之後,地方政府大肆“勒折”,每石糧食的折價不斷上升,居然超出當地實際糧價的一倍。而別的省份,竟有“浮勒至十倍”的!

各地雖然變相加徵田賦,卻都刻意迴避“田賦”二字,以便維持康熙皇帝的莊嚴承諾。一時, “畝捐”、“抵徵”、“漕糧加價”、“規復錢糧”等新名詞層出不窮。而且,越是魚米之鄉,負擔越重。同治二年(1863年),還在擔任江蘇巡撫的李鴻章向中央報告說:“蘇、松、太浮賦,上朔之,則比元(朝)多三倍,比宋(朝)多七倍;旁徵之,則比田連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

田賦之外,各級政府還在民衆日常必需的食鹽上大做文章,“鹽引加價”成爲甲午戰爭之後,從中央到地方最愛使用的增收辦法之一。從1895年開始,直到1908年光緒末年,江西的淮鹽銷區總共加價8次,食鹽零售價飆升一倍。與田賦一樣,食鹽的加價部分,遠超其正價,天津蘆鹽加價爲正價的19倍以上,淮南四岸的加價則爲正價的13~16倍,四川沿邊各岸加價爲正價十多倍到二十多倍……“鹽都喫不起了”,成爲民生艱難的最生動寫照,由此推動了整體物價的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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