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安徽高層參考轉載於安徽網

今年54歲的樓書丹,原系安徽省旌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因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爲他人在股權轉讓、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索取他人財物172.4012萬元。日前,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樓書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樓書丹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樓書丹利用擔任旌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常務副縣長,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併兼任旌德縣興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旌德縣非煤礦山安全管理領導組組長等職務便利,爲請託人在股權轉讓、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採礦許可證辦理及延續、擔保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2.4012萬元(其中現金154.7萬元、價值13.0572萬元的車庫2間、價值3.644萬元的金條1根、價值1萬元的加油卡1張)。

法院認爲:被告人樓書丹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2.4012萬元(其中現金154.7萬元、價值13.0572萬元的車庫2間、價值3.644萬元的金條1根、價值1萬元的加油卡1張),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犯罪2筆,金額13.0572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樓書丹在宣城市監察委員會對其留置調查時,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且如實供述了同種罪行較重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悔罪明顯,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退繳了全部贓款,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樓書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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