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月2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裁定书,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正平犯受贿罪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裁定书显示,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副行长赵正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赵正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行长期间,赵正平利用职务便利向三家企业放贷,再通过他人以“借款”为由向贷款企业索取好处,后将借条撕毁,3年间共计受贿170万元。其中:

1、2005年11月期间,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行长的赵正平利用其职务便利给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贷款提供了帮助。同年11月29日,赵正平安排其同学董某向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由董某出具了借条。2006年10月,赵正平将董某出具的借条向戈某要回,未归还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的30万元,后赵正平将该款项占为己有。

2、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行长的赵正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的办公室,安排其同学董某向朱某借款100万元,并由董某出具了借条。2007年左右的一天,赵正平将董某出具的借条向朱某要回,未归还朱某的100万元,后赵正平将该款项占为己有。

3、赵正平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行长期间,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支行有贷款业务。2007年或者2008年的一天,上诉人赵正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运城市至永济市的高速路粟海出口处非法收受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现金40万元。

法院认为,赵正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正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山西省运城银监分局2018年8月8日曾公布过对赵正平的行政处罚信息。赵正平因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济市支行贷款审查不尽职,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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