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月26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一份刑事裁定書,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正平犯受賄罪一案做出終審判決。裁定書顯示,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長治市分行副行長趙正平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法院審理查明,趙正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在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行長期間,趙正平利用職務便利向三家企業放貸,再通過他人以“借款”爲由向貸款企業索取好處,後將借條撕毀,3年間共計受賄170萬元。其中:

1、2005年11月期間,時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行長的趙正平利用其職務便利給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在該行貸款提供了幫助。同年11月29日,趙正平安排其同學董某向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借款30萬元,並由董某出具了借條。2006年10月,趙正平將董某出具的借條向戈某要回,未歸還山西晉美油脂集團有限公司的30萬元,後趙正平將該款項佔爲己有。

2、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時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行長的趙正平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山西粟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的辦公室,安排其同學董某向朱某借款100萬元,並由董某出具了借條。2007年左右的一天,趙正平將董某出具的借條向朱某要回,未歸還朱某的100萬元,後趙正平將該款項佔爲己有。

3、趙正平在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行長期間,山西粟海集團有限公司在該支行有貸款業務。2007年或者2008年的一天,上訴人趙正平利用其職務便利,在運城市至永濟市的高速路粟海出口處非法收受山西粟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現金40萬元。

法院認爲,趙正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判決如下:被告人趙正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山西省運城銀監分局2018年8月8日曾公佈過對趙正平的行政處罰信息。趙正平因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永濟市支行貸款審查不盡職,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處罰決定日期爲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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