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院認爲:合同中獨立設置條款明確約定"該協議書自'雙方授權代表(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蓋章'後生效",意味着當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設計上有着特別的用意與安排,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合同發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條件是雙方授權代表的簽字或蓋章。在此情形下,即使未經授權代表簽字蓋章而只是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公章依然足以引起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但是,本案合同當事人關於合同生效條件的這一特殊約定,意味着當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設計上有着特別的用意與安排,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合同發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條件是雙方授權代表的簽字或蓋章。

作者:初明峯 劉磊

最高院:約定兩次確認才生效條款,僅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未生效


裁判概述:

兩公司所簽訂合同中約定該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但事後只有公司蓋章而沒有雙方所授權代表(自然人)簽字或蓋章的,應認定該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作爲自然人的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其個人名章而非加蓋合同當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若只有公司蓋章,僅能使合同成立,但不能使合同生效,即僅有形式拘束力,而實質無履行力。


案情摘要:

1、玉柴集團公司與賽維太陽能公司簽訂《供貨協議書》,並約定該協議書自"雙方授權代表(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蓋章"後生效。

2、另查明,該協議書上僅有有玉柴集團公司的蓋章和賽維太陽能公司的電子印章,但沒有雙方授權代表的簽字蓋章。

3、賽維太陽能公司以玉柴集團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供貨協議書》項下合同義務爲由將後者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案涉《供貨協議書》是否已經生效?


法院認爲: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即告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自其成立之時即產生拘束力。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案涉《供貨協議書》生效條件的條款中明確約定,協議須經"雙方授權代表"而非"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並且特別強調該授權代表"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可見,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作爲自然人的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其個人名章而非加蓋合同當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即使未經授權代表簽字蓋章而只是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公章依然足以引起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但是,本案合同當事人關於合同生效條件的這一特殊約定,意味着當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設計上有着特別的用意與安排,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合同發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條件是雙方授權代表的簽字或蓋章。

而事實上,賽維太陽能公司與玉柴集團公司的授權代表確未共同在案涉《供貨協議書》上簽字或蓋章,表明玉柴集團公司有關簽署該協議書只是爲了項目申報、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實際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解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案例索引:

(2015)民二終字第36號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實務分析:

關於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原則上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中對合同的效力約定了附條件或期限。實務中,公司特別是較大正規公司實施合同行爲,往往存在初步磋商、條款確定、管理層審覈、最終簽訂等流程,在流程操作中公司常常通過完善合同生效的條件條款的方式實現管理層對已經確定合同條款的審覈,後批准相關授權代表完成簽字,最終確認合同生效。

本文援引的判例,最高院即是如是認定。最高院認爲:合同中獨立設置條款明確約定"該協議書自'雙方授權代表(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蓋章'後生效",意味着當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設計上有着特別的用意與安排,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合同發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條件是雙方授權代表的簽字或蓋章。這就是筆者前文中所述的"兩次確認才生效"的約定,當事人既然在合同中存在明確的二次確認合同才生效的意思表示,司法中當然應當尊重。筆者特推薦本文援引判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