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 繼續免徵五年所得稅

2月26日財政部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日前聯合發文,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若干稅收政策。

三部門印發的《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顯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爲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徵五年房產稅。

通知還指出,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通知同時指出,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覈認定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據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爲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爲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任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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