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梳理這份《公告》可見,包括房地產無償贈與的3種情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以及廢止的6類情形,一共有11類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房子不僅是我們安家立命的場所

也是家庭重要的固定財產

買一套房子

傾注了許多家庭一代人甚至兩代人的心血

如果你的父母將房子贈送給你

你需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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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獲贈的房產、微信羣裏收到的紅包

參加抽獎活動中的獎

以及商家發的優惠券代金券等

都屬於個人所得

但是

這些個人所得中

哪些需要繳稅?如何繳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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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

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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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

對個稅法2018年修改前

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徵稅項目進行了調整

並對網絡紅包等收入

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

繼承房屋不繳個稅

《公告》指出:

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

受贈收入爲“偶然所得”

繳納20%稅率

以一套面積100平米,價值200萬的房屋爲例,無償贈與和買賣兩種方式,哪種繳納的稅費更少?

如果是買賣,購買方主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繳納比例爲1.5%);印花稅(購房支出費用的0.05%)。這兩個主要稅種,買方需繳納31000元;

如果是贈與,受贈方要繳納4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包括:

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

子女從父母那獲取房產

有三種途徑

無償贈與、依法繼承以及買賣

哪種方式最省錢呢

繼承:約交1%公證費

如果是直系繼承的話,契稅、增值稅及其附加稅和個稅上,統統免徵,只需要支付個公證費而已。

各地的公證費按照標的物的大小有所不一樣,但大概在1%左右。

那麼,200萬的房子,只需要2萬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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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贈與房屋一旦銷售需要繳納20%個稅

如果父母還在生,需要處理房產,贈與比交易更划算麼?

贈與要比繼承貴。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需要交納3%多一點的稅費,看起來也不算太高。200萬的房屋,3%的稅費,也就6萬多元。

但有個遺留下來的問題,父母的房子交到你手上,你是打算一直住下去還是有一天會賣出去呢?假如你要賣房,還可能需要繳納一筆巨大的賣出成本。

若父母健在,將來還要銷售房屋,買賣反而最划算。

所以,贈與節省的個人所得稅只是小錢,將來變現時的個人所得稅纔是大頭。如果父母還在,想把房子給子女,考慮將來的變現成本,其實,通過買賣纔是最最划算的。

最後總結一下:

依法繼承最省錢

但如果父母健在

房子不考慮再次銷售的

贈與比交易划算

父母健在

房子考慮再次銷售的

交易比贈與划算

親戚朋友互贈微信紅包不繳個稅

現在

微信紅包等網絡紅包越來越普及

除了親朋好友互贈微信紅包外

不少企業也會通過發放

“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

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

非現金網絡紅包

但是有些網絡紅包是需要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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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網絡紅包,哪些需要繳稅?

《公告》指出,以下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

但是,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總的來說,網絡紅包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要從性質上來判斷,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那麼,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呢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解除商品房買賣違約金不繳個稅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徵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

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

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五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是,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梳理這份《公告》可見,包括房地產無償贈與的3種情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以及廢止的6類情形,一共有11類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公告原文如下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爲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將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爲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四、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後,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字〔1995〕64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覆函》(國稅函〔1995〕351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546號)第二條;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9〕627號);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稅〔2005〕94號)第二條;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865號);

(八)《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1項、第2項;

(十)《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第一條第(二)項第3點第二段;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第二條。

特此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19年6月13日

稅越來越少了

老百姓獲得的實惠越來越多

來源:財政部、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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