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记者接到市民李女士(化名)的报料,她于3月9在珠海“时代保利中环广场”购买了一套82平方米的住宅,并交了5万元定金,但三天后就来到售楼中心,希望能退回定金,经过多次沟通,4月20日,售楼中心与她签署多份文件,相关工作人员在“收款收据”上写明“中环市场销售中心已收回原件(含认购原件),于半个月内尽力解决此事。”

但4月29日时代地产向李女士发出“解除认购书的通知书”,告知李女士解除《认购书》,不予退回定金。律师认为,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拒绝与开发商进行本约合同协商,不符合《认购书》约定,同时,开发商在承诺的半个月期限内即宣布单方解除《认购书》,似有不妥。

李女士告诉南都记者,买房后第三天,自己就去售楼中心退款,“第一次去的时候,几个销售围着我,告诉我不用急,说是可以帮忙把房子转卖出去,时间就是这样一步步推延。”

此后,李女士从3月开始,多次前往售楼中心,在4月20日的一次沟通中,李女士以为自己盼来了“转机”,对方答应帮助她重新找客源,找到后就将5万元定金退给她。

李女士表示,自己当时签了“更名及转款申请书”、“放弃产权声明”等多份文件,在“收款收据”上,现场一工作人员手写了一份“承诺”,“2019年4月20日中环广场销售中心已收回原件(含认购书原件)于半个月内尽力解决此事。”李女士表示,签名的正是答应给她退房的相关领导。

她表示,当时在“时代保利中环广场客户特殊要求申请表”里除写明了李女士的个人信息,还写了李女士拥有一次更名权,并注明了“该房屋为首次发起权益人变更”。但记者发现,文件上除了李女士的签名外,“销售团队现场主管意见”、“甲方销售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位置均未有人签字。

针对李女士购房中出现的问题,南都记者随后联系了项目开发商时代地产,对方向记者出具了一份“投诉情况说明”。里面写明,李女士确于3月9日购买该住宅,但此后多次前往售楼中心,称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并要求退房。

随后在4月20日,开发商与李女士进行协商,并填写了特殊申请,内容说明“如李女士因不符合珠海市购房资格,在她同意的前提以及她有客户的情况下接手该套房源,其中的违约金由李女士自行承担。”

此后李女士到珠海市湾仔工商局投诉,投诉开发商在她本人无购房政策前提下违规卖房于她,要求退回定金。

据开发商介绍,收到投诉后即要求李女士提供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并于4月29日向李女士发出“解除认购书的通知书”,“告知李女士我司解除《认购书》,不予退回定金。”

“2019年5月13日李女士再次投诉我司,并承认自己实际符合购房资格,但因严重逾期未付款,该房源已被挞定处理,我司重新该房卖出。”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说道。

记者在“认购书”看到,该套住宅总价为266.9万元,其中在“付款方式”一栏写明,“首期房款”于3月15日前支付,同日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面买合同”。同时,记者发现,在“认购书”里也写明了,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款,逾期超过七日的,认购书自动解除,甲方(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还有权不通知乙方将该物业另行出售。

针对这起纠纷,南都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吕代兵律师,他表示,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在约定期限内,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拒绝与开发商进行本约合同协商,不符合《认购书》约定。

同时,吕代兵律师表示,销售中心收回《认购书》、定金收据并做出“半个月内尽力解决此事”,可以视为预约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开发商职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本案中,销售中心收回《认购书》、定金收据并做出“半个月内尽力解决此事”的意思表示,这一事实表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已经达成了新的合意。

吕代兵律师表示,现有材料虽不能具体界定“尽力解决此事”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比较《认购书》而言,已经有所变更,应是不争的事实。开发商在承诺的半个月期限内即宣布单方解除《认购书》,似有不妥。

吕代兵律师表示,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自愿平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商品房买卖的市场交易中,恪守上述原则,才能更好地避免本案类似的争议和纠纷。

采写:南都记者 王靖豪

实习生:洪晓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