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記者接到市民李女士(化名)的報料,她於3月9在珠海“時代保利中環廣場”購買了一套82平方米的住宅,並交了5萬元定金,但三天後就來到售樓中心,希望能退回定金,經過多次溝通,4月20日,售樓中心與她簽署多份文件,相關工作人員在“收款收據”上寫明“中環市場銷售中心已收回原件(含認購原件),於半個月內盡力解決此事。”

但4月29日時代地產向李女士發出“解除認購書的通知書”,告知李女士解除《認購書》,不予退回定金。律師認爲,購房者因自身原因拒絕與開發商進行本約合同協商,不符合《認購書》約定,同時,開發商在承諾的半個月期限內即宣佈單方解除《認購書》,似有不妥。

李女士告訴南都記者,買房後第三天,自己就去售樓中心退款,“第一次去的時候,幾個銷售圍着我,告訴我不用急,說是可以幫忙把房子轉賣出去,時間就是這樣一步步推延。”

此後,李女士從3月開始,多次前往售樓中心,在4月20日的一次溝通中,李女士以爲自己盼來了“轉機”,對方答應幫助她重新找客源,找到後就將5萬元定金退給她。

李女士表示,自己當時簽了“更名及轉款申請書”、“放棄產權聲明”等多份文件,在“收款收據”上,現場一工作人員手寫了一份“承諾”,“2019年4月20日中環廣場銷售中心已收回原件(含認購書原件)於半個月內盡力解決此事。”李女士表示,簽名的正是答應給她退房的相關領導。

她表示,當時在“時代保利中環廣場客戶特殊要求申請表”裏除寫明瞭李女士的個人信息,還寫了李女士擁有一次更名權,並註明了“該房屋爲首次發起權益人變更”。但記者發現,文件上除了李女士的簽名外,“銷售團隊現場主管意見”、“甲方銷售部意見”、“總經理意見”等位置均未有人簽字。

針對李女士購房中出現的問題,南都記者隨後聯繫了項目開發商時代地產,對方向記者出具了一份“投訴情況說明”。裏面寫明,李女士確於3月9日購買該住宅,但此後多次前往售樓中心,稱自己“沒有購房資格”,並要求退房。

隨後在4月20日,開發商與李女士進行協商,並填寫了特殊申請,內容說明“如李女士因不符合珠海市購房資格,在她同意的前提以及她有客戶的情況下接手該套房源,其中的違約金由李女士自行承擔。”

此後李女士到珠海市灣仔工商局投訴,投訴開發商在她本人無購房政策前提下違規賣房於她,要求退回定金。

據開發商介紹,收到投訴後即要求李女士提供不具備購房資格的證明,並於4月29日向李女士發出“解除認購書的通知書”,“告知李女士我司解除《認購書》,不予退回定金。”

“2019年5月13日李女士再次投訴我司,並承認自己實際符合購房資格,但因嚴重逾期未付款,該房源已被撻定處理,我司重新該房賣出。”開發商相關負責人說道。

記者在“認購書”看到,該套住宅總價爲266.9萬元,其中在“付款方式”一欄寫明,“首期房款”於3月15日前支付,同日甲乙雙方簽訂“商品房面買合同”。同時,記者發現,在“認購書”裏也寫明瞭,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款,逾期超過七日的,認購書自動解除,甲方(開發商)有權不予退還定金,還有權不通知乙方將該物業另行出售。

針對這起糾紛,南都記者採訪了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呂代兵律師,他表示,合同責任是嚴格責任。從現有的材料來看,在約定期限內,購房者因自身原因拒絕與開發商進行本約合同協商,不符合《認購書》約定。

同時,呂代兵律師表示,銷售中心收回《認購書》、定金收據並做出“半個月內盡力解決此事”,可以視爲預約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或終止,堅持意思自治原則。開發商職員的行爲,是職務行爲。本案中,銷售中心收回《認購書》、定金收據並做出“半個月內盡力解決此事”的意思表示,這一事實表明,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已經達成了新的合意。

呂代兵律師表示,現有材料雖不能具體界定“盡力解決此事”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但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比較《認購書》而言,已經有所變更,應是不爭的事實。開發商在承諾的半個月期限內即宣佈單方解除《認購書》,似有不妥。

呂代兵律師表示,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帝王原則,自願平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商品房買賣的市場交易中,恪守上述原則,才能更好地避免本案類似的爭議和糾紛。

採寫:南都記者 王靖豪

實習生:洪曉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