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 | “職業舉報交通違章”不予獎勵,更多是出於風險防範的考量

近日,有濟南網友爆料,近期有一個小夥子,在天橋上專門拍壓了實線掉頭的車輛,上傳交警系統,一單掙十塊!針對此事,濟南交警回應表示,不鼓勵職業舉報,對於以營利爲直接目的職業舉報等行爲將不予獎勵。(澎湃新聞)

需要說明的是,所謂“職業舉報不獎勵”,還真不是濟南交警變卦不認賬,他們不過是照章辦事而已。早在數年前,正式實行的《山東省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舉報獎勵辦法》就明確,“以營利爲直接目的職業舉報的不予獎勵”。應該說,這一規定是事先告知、充分公示了的,而絕不是基層執法部門臨時起意。至於說,此類條款到底合不合理,則是另一回事了。

不少人感到費解的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尚且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以舉報交通違法賺獎勵的職業舉報人,爲何就要被區別對待呢?當然了,嚴格說來,如此的簡單類比並不十分精確。畢竟,交通場景和消費場景,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從職能部門的角度理解,鼓勵職業舉報,無異於給日常的交通場景增加不必要的風險:濟南等城市常態性車多路擠,職業舉報人若是爲錢犯險拍照取證,很可能釀成事故。這完全就是得不償失!

此外,還必須承認的是,職業舉報人往往是三五成羣活動存在集聚效應,這客觀上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例如,在濟南這起案例中,記者實地採訪就發現,“有兩三組人每天在天橋蹲點拍攝”……職業舉報人,佔用了有限的交通資源,卻不只是單純的交通參與者,由此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和潛在風險,也許正是其不被鼓勵的根本原因。而硬幣的另一面是,他們的所作所爲,又確實檢舉了交通違法行爲——權衡利弊得失種種,一句“不鼓勵不獎勵”,未免顯得有些單薄了。

其實,但凡職能部門能坦誠溝通、詳盡說明,“職業舉報不獎勵”,或許也便沒那麼不可理喻了。可即便如此,我們還是要說,類似規定終究是存在瑕疵的,其更多還是一種技術層面的風險防範,卻在客觀上造成了公共激勵對“公民監督”差別化對待的情況。而這,是不是有輕重倒置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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