錚峯鉅業董事長吳毅健控制25個賬戶操縱“拓日新能”等5股股價 證監會罰沒金額2559萬

近日,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深圳錚峯鉅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錚峯鉅業”)控股股東、董事長吳毅健控制25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採用盤中拉昇、對倒交易等方式操縱“豐華股份(600615)”等5股股價,共計獲利1279.5萬元。證監會決定對吳毅健“沒一罰一”,罰沒金額達到2559.1萬元。

根據吳毅健自認、其他涉案人員陳述、賬戶名義持有人指認、賬戶資金來源與去向、賬戶交易終端信息、賬戶交易特徵等事實和證據,可以認定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實際控制使用安某、程某華、鄧某、方某娟、高某、黃某斌、黃某凡、寇某妮、雷某德、李某梅、林某蘭、林某興、劉某娣、劉某豔、潘某、宋某欣、孫某蕾、魏某、吳某、吳毅健、易某翔、餘某、袁某1、袁某2、周某琴等25人名下的25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先後操縱“豐華股份”“拓日新能”“粵水電(002060)”“澳柯瑪(600336)”“海信科龍(000921)”等5只股票股價,具體情況如下:

操縱“豐華股份”股價,獲利71萬餘元

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豐華股份”,並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股票交易(以下簡稱對倒交易),操縱“豐華股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1,882.21萬股,買入金額34,791.45萬元;累計賣出1,882.21萬股,賣出金額34,925.35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713,076.29元。

“豐華股份”在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間共有27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其中22個交易日交易“豐華股份”,佔總交易日的81.48%。賬戶組有15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10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佔比達到32.23%。賬戶組在15個交易日對倒交易“豐華股份”,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0.11%-11.37%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賬戶組總交易量的11.96%,佔市場總交易量的4.06%。其中,8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3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10%。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豐華股份”較爲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2月23日、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3月3日、3月7日至3月9日、3月11日等9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爲:賬戶組多次於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豐華股份”,大部分買入申報處於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並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後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佔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3月11日的交易爲例,當日10:36:26至11:06:45,賬戶組分61筆買入90.76萬股,買入金額1,638.44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17.30元抬升至18.40元。61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均高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42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佔申報買入筆數的68.85%;申報量75.69萬股,佔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87.40%。賬戶組對倒交易25.37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27.95%。“豐華股份”股價由17.30元升至18.32元,漲幅5.90%。在此期間,賬戶組分19筆賣出24.78萬股,賣出金額449.99萬元,對倒交易21.71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87.61%。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18.10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17.30元。當日11:07:06至14:59:12,賬戶組賣出77.58萬股,賣出金額1,398.39萬元,對倒交易19.18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24.72%。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18.02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17.30元。

操縱“拓日新能”股價,獲利348萬餘元

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拓日新能”,並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拓日新能”股價。期間累計買入3,171.24萬股,買入金額27,196.61萬元;累計賣出3,171.24萬股,賣出金額27,592.68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3,483,610.87元。

“拓日新能”在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間共有20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其中19個交易日交易“拓日新能”,佔總交易日的95%。賬戶組有12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8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佔比達到30.43%。賬戶組在10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拓日新能”,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2.49%-8.83%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賬戶組總交易量的9.90%,佔市場總交易量的5.30%。其中,6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拓日新能”較爲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3月11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21日至25日等8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爲:賬戶組多次於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拓日新能”,大部分買入申報處於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並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後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佔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3月21日的交易爲例,當日9:30:23至9:34:30,賬戶組分16筆買入82.26萬股,買入金額707.49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8.49元抬升至8.73元,16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均高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且申報時均處於買一檔。11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佔申報買入筆數的68.75%;申報量75.61萬股,佔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130.83%。“拓日新能”股價由8.46元升至8.66元,漲幅2.36%。在此期間,賬戶組分3筆賣出10萬股,賣出金額85.07萬元,對倒交易7.71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77.07%。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8.51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8.46元。當日9:34:35至11:01:31,賬戶組賣出214.71萬股,賣出金額1,834.94萬元,對倒交易61.62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28.70%。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8.55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8.46元。

操縱“粵水電”股價,獲利79萬餘元

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粵水電”,並實施對倒交易,操縱“粵水電”股價。期間累計買入7,046.47萬股,買入金額52,027.71萬元;賣出7,046.47萬股,賣出金額52,199.73萬元,其中2016年4月6日至5月6日期間賣出7,044.90萬股,賣出金額52,189.46萬元,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賣出剩餘1.57萬股,賣出金額10.27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791,575.74元。

“粵水電”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間共有43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31個交易日交易“粵水電”,佔總交易日的72.09%。賬戶組有17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12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佔比達到30.84%。在賬戶組交易“粵水電”的31個交易日中,17個交易日存在對倒交易,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0.70%-11.80%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賬戶組總交易量的12.85%,佔市場總交易量的6.34%。其中,11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1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10%。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粵水電”較爲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6日、4月8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8日等10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爲:賬戶組多次於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粵水電”,大部分買入申報處於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並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後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佔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4月25日的交易爲例,當日13:50:05至14:10:27,賬戶組分28筆買入290.91萬股,買入金額2,112.91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7.08元抬升至7.35元,28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均高於或等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且申報時均處於買一檔。19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佔申報買入筆數的67.86%;申報量255.62萬股,佔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115.47%。對倒交易77.90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26.78%。“粵水電”股價由7.06元升至7.30元,漲幅3.40%。在此期間,賬戶組分14筆賣出76.32萬股,賣出金額556.41萬元,對倒交易33.97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44.51%,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7.27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06元。當日14:10:48至14:51:34,賬戶組賣出158.55萬股,賣出金額1,154.64萬元,對倒交易120.67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76.11%,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7.27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06元。

操縱“澳柯瑪”股價,獲利470餘萬元

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澳柯瑪”,並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澳柯瑪”股價。期間累計買入6,164.02萬股,買入金額40,077.04萬元;累計賣出6,164.02萬股,賣出金額40,618.65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4,703,511.41元。

“澳柯瑪”在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間共有20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澳柯瑪”,佔交易日的100%。賬戶組有15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4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佔比達到27.38%。賬戶組在16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澳柯瑪”,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1.21%-9.11%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賬戶組總交易量的9.91%,佔市場總交易量的3.03%。其中,3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澳柯瑪”較爲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25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4日、5月5日、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6日等9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爲:賬戶組多次於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澳柯瑪”,大部分買入申報處於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並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後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佔賬戶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賬戶組2016年4月28日的交易爲例,當日14:02:02至14:32:00,賬戶組分34筆買入207.73萬股,買入金額1,328.28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6.19元抬升至6.50元。34筆委託中的33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5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佔申報買入筆數的14.71%。申報量97.49萬股,佔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78.25%。對倒交易29.92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14.40%。“澳柯瑪”股價由6.19元升至6.47元,漲幅4.52%。當日14:32:35至14:55:09,賬戶組賣出53.23萬股,賣出金額345.74萬元,對倒交易16.42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30.85%,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6.49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6.19元。

操縱“海信科龍”股價,獲利310餘萬元

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間,吳毅健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賬戶組連續買賣“海信科龍”,並實施對倒交易,操縱“海信科龍”股價。期間累計買入3,419.29萬股,買入金額26,281.31萬元;累計賣出3,419.29萬股,賣出金額26,637.41萬元。經統計,賬戶組獲利3,103,546.29元。

“海信科龍”在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間共有14個交易日,吳毅健控制賬戶組在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海信科龍”,佔總交易日的100%。賬戶組有10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10%以上,有7個交易日的交易量佔該股當日總交易量的20%以上,單日最高佔比達到50.65%。賬戶組在8個交易日對倒交易“海信科龍”,單日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介於0.58%-20.85%之間,期間對倒量佔賬戶組總交易量的15.09%,佔市場總交易量的10.94%。其中,7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5%,5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10%,3個交易日的對倒量佔當日市場交易量的比例高於15%。

吳毅健控制賬戶組操縱“海信科龍”較爲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5月20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30日等6個交易日,主要手法爲:賬戶組多次於盤中某一時段,分多筆以高價連續申報買入“海信科龍”,大部分買入申報處於買一檔,部分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且申報量明顯放大,並在拉抬過程中或拉抬後反向賣出,對倒交易量佔賬戶組交易量的比例較高,交易異常性突出。以2016年5月20日的交易爲例,當日13:31:49至14:37:17,賬戶組分84筆買入332.60萬股,買入金額2,502.30萬元,申報買入價格逐漸由7.27元抬升至7.68元。84筆委託中的74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79筆申報時處於買一檔。24筆委託申報買入價格高於或等於前一刻賣五檔價格,佔申報買入筆數的28.57%;申報量224.22萬股,佔申報前一刻市場前五檔賣出申報量的82.28%。賬戶組對倒交易88.87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買入交易量的26.72%。“海信科龍”股價由7.27元升至7.61元,漲幅4.68%。在此期間,賬戶組分20筆賣出58.18萬股,賣出金額442.69萬元,對倒交易14.65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25.17%。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7.47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27元。當日14:38:06至14:59:45,賬戶組賣出63.86萬股,賣出金額486.70萬元,對倒交易28.36萬股,佔該時段賬戶組賣出交易量的44.41%。賬戶組於該時段的賣出成交均價爲7.62元,高於拉抬前的市場成交價7.27元。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吳毅健違法所得12,795,320.60元,並處以12,795,320.6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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