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黄某经营的荔浦县(现为荔浦市)荔城镇某药店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购了10盒“安康骨刺全松丸”、10盒“速效筋骨通腰腿痛胶囊”、2瓶“五毒风湿骨刺丹”、1瓶“速效坐骨神经痛丸”。之后,黄某将5盒“安康骨刺全松丸”卖出。同年5月3日,荔浦县食药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该药店进行查处,并查获上述尚未销售的四种“药品”。经桂林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产品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荔城黄某销售假药被判刑

荔城黄某销售假药被判刑

2017年6月14日,黄某到荔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因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12月12日,荔浦市人民法院对黄某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黄某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二、禁止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随案移送的假药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荔城黄某销售假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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