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黃某經營的荔浦縣(現爲荔浦市)荔城鎮某藥店通過非正常渠道進購了10盒“安康骨刺全松丸”、10盒“速效筋骨通腰腿痛膠囊”、2瓶“五毒風溼骨刺丹”、1瓶“速效坐骨神經痛丸”。之後,黃某將5盒“安康骨刺全松丸”賣出。同年5月3日,荔浦縣食藥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後對該藥店進行查處,並查獲上述尚未銷售的四種“藥品”。經桂林市食藥監局認定,上述產品屬非藥品冒充藥品,以及未取得醫療機構製劑批准文號,應按假藥論處。

荔城黃某銷售假藥被判刑

荔城黃某銷售假藥被判刑

2017年6月14日,黃某到荔浦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定,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銷售假藥罪,因黃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18年12月12日,荔浦市人民法院對黃某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一、黃某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二千元;二、禁止黃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三、隨案移送的假藥予以沒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荔城黃某銷售假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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