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 今天,西安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著作權糾紛案。原告張某將包括著名詞曲家吳某某、知名音樂平臺網易雲音樂、蝦米音樂等在內的7被告告上法庭。張某訴稱,自己將20首原創歌曲發給吳某某指教,卻發現這些曲目出現在了上述兩個音樂平臺上,並且未署自己的名字,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

原創歌曲“無端”登上音樂平臺還被改了名

張某的代理律師稱,1998年至2010年間,張某陸續創作了《飄揚的紅領巾》等13首歌曲,依法享有上述歌曲的著作權。2010年5月,張某任音樂編輯,自費組織其帶領的愛心童聲合唱團對該13首歌曲進行了錄製,並由陝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收錄出版了CD《我們的歌—一少先隊歌曲專輯(集)》。

認爲原創歌曲被侵權 西安女子狀告著名詞曲家及知名音樂平臺

被告方在法庭上答辯 記者 李宗華 攝

2015年9月,張某在少兒歌曲研討會上與被告吳某某相識,將該CD送給其以期指教。吳某某承諾可爲張某進行網絡推廣,張某按對方要求整理出了包括上述13首歌曲在內的20首原創歌曲(其餘7首歌曲也均由原告作詞作曲錄製、原告享有著作權),於同年10月先後3次將歌曲資料(演唱版、件奏音頻以及歌詞)發送到了其提供的電子郵箱。

2018年8月,張某經朋友提示發現,網易雲音樂平臺發佈了自己錄製並享有著作權的《飄揚的紅領巾》等19首歌,演唱署名卻爲小蓓蕾組合,發行公司爲中凱吉韻。還將其中兩首歌改了名,將《少先隊輔導員之歌》的詞曲作者篡改爲王某溢。同時發現蝦米音樂平臺也出現了《飄揚的紅領巾》等19首歌,演唱同樣署名爲小蓓蕾組合,唱片公司則爲龍天世紀。其中,《爭當四個好少年一一我愛我的家》《2008我們爲奧運加油》兩首歌,也同樣分別被改名爲《我愛我的家》和《爲奧運加油》。

女子狀告7被告侵權

代理律師認爲,被告吳某某未經許可使用並擅自允許他人使用原告原創的歌曲,在歌曲播放頁面顯示被告頭像、演唱小蓓蕾組合,明顯誤導網絡用戶認爲涉案19首歌曲是被告原創、小蓓蕾組合演唱。中凱吉韻、龍天世紀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授權網絡音樂平臺發佈原告的音樂作品,網易雲音樂、蝦米音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發布原告的音樂作品,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構成信息網絡侵權。

經查詢,網易雲音樂產品由杭州網易雲音樂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並由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運營,蝦米音樂平臺的運營主體爲杭州阿里巴巴音樂科技有限公司。小蓓蕾組合隸屬於頌今音樂工作室,頌今音樂工作室隸屬於中國唱片(廣州)有限公司。

認爲原創歌曲被侵權 西安女子狀告著名詞曲家及知名音樂平臺

庭審現場 記者 李宗華 攝

張某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網易雲音樂、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蝦米音樂停止侵權,糾正錯誤署名;請求依法判令吳某某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8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請求依法判令上述7被告連帶承擔訴訟費等各項費用及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稱原告主動要求發佈推廣

庭審中,被告吳某某的代理律師稱,吳某某與張某相識後,張某主動送其CD請其幫助進行網絡推廣,雙方口頭約定互不收取任何費用,吳某某將上述歌曲授權給北京龍天世紀文化有限公司時,詞曲作者均署名爲張某。據其事後瞭解,龍天世紀在授權網易雲音樂使用該歌曲時,也署名爲張某。由於張某提供的證據爲手機截圖,無法體現截圖時間、無法確認截圖歌曲爲本案涉案歌曲,所以吳某某方對於證據真實性無法判定,不予認可。因此,代理律師認爲,吳某某授權其他第三方對原告音樂作品進行網絡推廣,是基於原告的授權,並無侵權行爲,不論音樂平臺有無上傳,或者是否出現信息錯誤,吳某某沒有過錯。

另外,代理律師辯稱,吳某某系國家一級詞曲作家,資深音樂製作人,以其在中國歌曲行業的地位和聲譽,在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作品權利的必要性。其還指出,對於一般的詞曲作者而言,沒有推廣渠道很難有機會免費將自己的作品上傳到各大網絡平臺進行推廣。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失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反倒在整個事件中,吳某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損害。

蝦米音樂、網易雲音樂等音樂平臺則辯稱,他們與北京龍天世紀文化有限公司就包括本案涉嫌侵權歌曲在內的系列歌曲簽訂了《授權合作協議》(採買了涉案歌曲的獨家版權,包括詞曲著作權),約定該公司在合約簽訂前已擁有合約所列全部錄音錄像製品的合法權利(具體指詞曲、錄音錄像製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者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使用授權作品,因此是在取得合法授權的基礎上才上架的涉案歌曲,並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且已主動下線涉案歌曲,不應承擔責任。

該案將擇期宣判。

首席記者 張晴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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