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学校保安持凶器恐吓学生案创造两个首例

7月5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寻衅滋事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该中学保安期间,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饮酒后持凶器在校园内追逐、恐吓学生,严重危害学校师生人身安全。为加强校园安全、提高学校主要领导对校园安全的防范意识,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该县各中学校长25人到庭观摩该案庭审。

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学校保安持凶器恐吓学生案创造两个首例

庭审现场

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学校保安持凶器恐吓学生案创造两个首例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到马山县某中学担任该校保安。同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饮酒后,想到其在工作期间曾遭到个别学生顶撞,且和同事之间关系不和睦,便想找曾顶撞过其的学生进行报复,以此显示自己的“威风”、提高自己在学校里的“地位”。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家中来到其任职中学附近的奶茶店,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然后进入校园。在教学楼前被害人蓝某某(14周岁)见到被告人黄某某,便与其打招呼,黄某某突然拿菜刀架到蓝某某的脖子上,将蓝某某往学校大门押去,到学校大门时将蓝某某猛力推倒在墙角,在学校门卫进行制止时,黄某某又拉起蓝某某,将蓝某某押往学校操场后才将对方放开,然后继续持刀在教学楼内和操场上追逐、恐吓学生。在追逐、恐吓学生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又抓住正在与同学打乒乓球的学生韦某某(12周岁),将韦某某摔倒在地后,又继续去追逐、恐吓学生。后经学校工作人员劝阻,黄某某才将手中菜刀丢弃在校内,离开学校。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马山县自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内判处宣告刑,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伏法,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伤害,违背了职业道德,对不起学校领导、老师,其真诚悔过,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经审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附加五年内禁止从事学校保卫相关工作禁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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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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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学校保安持凶器恐吓学生案创造两个首例


检察官说法

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中,检察官就该案的警示意义说到,第一,该案主要原因系被告人黄某某为显示个人威风在饮酒后持凶器恐吓学生的侵害个人行为,且幸有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及时劝阻,避免了更加恶性结果的发生。但,学校聘用一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担任学校保安,招聘审核把关不严,录用后管理、教育不严,暴露出了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第二,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从业禁止令,目的是希望以法律的手段将该类人员与校园隔绝,防止其再次从事相关职业并利用职业便利再犯罪;同时,希望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主要领导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的防范意识,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该案是马山县首例中学校长观摩校园侵害案件庭审及首例适用刑法从业禁止令案件,对规范校园保安招聘及学校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多角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打防并举,积极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与全社会一起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呵护祖国明天健康成长。


相关法律规定

马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学校保安持凶器恐吓学生案创造两个首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情节恶劣”的情形有: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来源:马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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