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善于”之间既是基础、关键、目标的关系,也是司法办案中各有侧重、循序渐进的三个层次,体现了由“用准法律”到“用活法律”再到实现“最好效果”的三重境界。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内涵要求,引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新时代新征程,最高检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强调着力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到“三个善于”。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再次深刻阐释,对“三个善于”进行体系化完善和系统化再造,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科学指引。“三个善于”之间既是基础、关键、目标的关系,也是司法办案中各有侧重、循序渐进的三个层次,体现了由“用准法律”到“用活法律”再到实现“最好效果”的三重境界。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内涵要求,引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础,体现了依法公正、用准法律的境界。应勇检察长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法律关系。各种法律关系虽各有内在特性,但又不是完全静态、孤立的,往往存在动态转化、相互交叉的情形。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法律规范的适用,因此,准确把握法律事实、厘清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比如,刑事检察要把握“三查三清”:一查基本事实,明确犯罪构成和审查重点,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不同性质犯罪的审查和辨析要点,精准判断证据效力;二查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导向,厘清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诉求或辩解、追赃挽损等问题,及时予以重视、破解和回应;三查行为本质,坚持由表及里、穿透审查,厘清民事、行政与刑法事实交织的规制界限,做到罚当其罪、罪责相适。民事检察要做到“三查三看”:“查”是事实证据审查,“看”是识别法律关系,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建立有效联系,进而准确适用法律。一查主体,看法律主体是否平等、是否适格,以及主体涉及范围,准确辨识法律关系性质,区分案件是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案件;二查内容,看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效力和行使方式,深层次分析案件法律关系。三查客体,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应由何种法律规范调整,客体为物则由物权法律法规调整,客体为债则由债权法律法规调整,再根据规范确定权利义务分配。行民交叉案件要把握“三个重点”。随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不一,存在循环诉讼、程序空转现象,导致争议实质性化解难,既不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民交叉案件往往呈现三种类型:一是以民事争议为基础的交叉案件,只有解决了民事争议才能作出行政争议裁判,如房屋权属争议与房屋登记交叉的案件;二是以行政争议为基础的案件,行政裁决是前提,如行政许可、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交叉的案件、婚姻登记与民事权益交叉的案件等;三是互为基础的交叉案件,因相互交叉的内容复杂,谁先谁后还是一并审理对争议实质解决影响甚大,如工伤及劳动关系认定与民事赔偿互为交叉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行民交叉案件的监督,只有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住案件主次矛盾,才能做到精准监督,才能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把争议实质性化解。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关键,体现了能动履职、用活法律的境界。应勇检察长强调,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处理好四对辩证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穿透静态条文,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文,通过用活法律办出鲜活案例,在办理铁案中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一是深刻把握法治精神中蕴含的政治性,确保贯彻司法政策与执行法律规定的协调统一。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司法政策是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意志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反映了高质量发展的前进方向和重点任务。检察机关要坚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在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把握法治精神、执行法律规定,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系列部署,坚持能动履职,不断深化轻罪治理体系建设,创新打造检察护企服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举措并实质运行,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二是深刻把握法治精神的人民性,确保严格依法办案与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的协调统一。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坚持人民至上贯穿到检察工作全流程各环节,在办案中既要坚持客观公正,也要做到如我在诉。要加强亲历性办案,围绕正确理解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法律条文,在办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中,用好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监督手段,建立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核实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让依法办案结果与老百姓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实现共振,在共情共鸣中做实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三是深刻把握法治精神的发展性,确保静态法条规范与社会动态发展的协调统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条款是静态的,但法律适用是动态的,静态法条的内涵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最终要靠掌握法律的人去正确适用。要通过发展的视角,把法律条文摆到时代发展大势中,正确灵活利用法律规范来处理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法与时转,实现治与世宜。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准确识辨社会矛盾变化,创新能动履职,激活“沉睡条款”,强化人权保障和社会治理,不断推动法治进步。

四要深刻把握法治精神的系统性,确保具体法条执行与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来看,把法律条文摆到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前后联系正确理解立法本意。要注重在法律原则的系统指引下理解适用法律,要重点把握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绿色发展等原则,行政法中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等原则,通过发挥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协调解决法律体系中各个法条适用的冲突,弥补规则的不足与局限。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目标,体现了良法善治、德法兼修的境界。应勇检察长强调,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重在确保“三个效果”,要求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统筹法理情有机统一的重要考量,着力推动“三个延伸”。

一是推动案件办结向矛盾化解延伸。以共同缔造理念为引领,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市县两级院入驻综治中心实现全覆盖基础上的实质化运行,强化部门联动、协同化解。要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察+调解”等手段,用心用情纾解群众急难愁盼。深化“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提存以及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运用改革的方法、创新的思维,提升在办案中化解矛盾的效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是推动个案办理向诉源治理延伸,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在持续抓实最高检制发的检察建议基础上,结合办案积极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市级层面建立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推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的综合治理。要主动争取支持,不断优化完善检察建议在法治建设、平安建设中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通报、督办力度,推动检察建议由“办理”向“办复”转变。要敏于发现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问题,高质量撰写分析研判报告、领导参阅件等,做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

三是推动司法实践向理论总结延伸。检察人员办案要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加强对高质效办案实践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的典型做法和建立的制度机制,梳理制约高质效办案的难点堵点问题,着力解决突破,优化提升。要充分发挥检校共建、特约检察官助理等专家学者优势,推动调查研究、司法办案、理论成果和典型案例之间的转化,构建“大研究”格局,围绕高质效办案、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等开展理论研究,推动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制度机制,努力通过高质效办案启发理论研究,通过理论总结带动高质效办案,做到人人都在调研中,同题共答、相融互促。

(作者为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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