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選種購種提示暨

《關於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解讀

隨着天氣逐漸回暖,全國由南到北陸續掀起春耕的熱潮。在春耕備耕時節,爲加強用種供種管理,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專門發佈了《關於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導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種子市場監管,爲農民用種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日前,本報記者聯繫到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意見》主要內容和農民在選種用種時應當注意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採訪。

問:春耕購種高峯就快到了,關於選種購種,有什麼注意事項要提醒農民朋友們呢?

答:關於對農民選種購種的建議,可以簡言爲“五要五不要”。一是要選擇已在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的正規門店購種,不要輕信遊攤遊販的蠱惑;二是要選購包裝種子,不要購買散裝種子;三是要選購包裝、標籤規範,標註內容齊全的種子,不要選購有標籤內容不全或誇大宣傳、二維碼追溯信息不對等問題的種子;四是要注意索要並保存正規票據憑證,同時不要過早丟棄種子包裝、樣品等購種用種證據,否則將在後續糾紛處理中因舉證不力而承擔不利後果;五是出現問題要保留好田間現場,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反映,需要進行田間鑑定的及時提出申請,不要錯過最佳鑑定時機,否則將難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問:剛纔說到選購的種子要有包裝有標籤,這很重要。對於那些小包裝的種子,比較好辨別。有的農民用種量比較大,願意買較大包裝的種子。如果他們選購的商品種子外包裝上僅固定有註明品種名稱、產地和生產時間的布條,這種情況應如何把握?

答:按照《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標籤上要標註法定的內容事項。如果標籤缺少品種名稱,應當視爲沒有種子標籤。在種子外包裝上通過固定布條的方式僅註明品種名稱、產地和生產時間,應認定種子附有標籤,但這樣的標籤屬於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按照《種子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處罰。

問:實踐中出現過不法商販以商品糧冒充種子、以大田用種(良種)冒充原種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答:根據《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商品糧冒充種子、以大田用種(良種)冒充原種,屬於假冒種子行爲。遇到這種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舉報,由他們依法進行查處。

問:我們在採訪中遇到,一些地方正在大力發展特色經濟作物,對農民增收幫助很大。這其中不少是直接使用花粉進行繁殖。花粉是否屬於《種子法》規定的種子?

答:根據《種子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用於繁殖的花粉,屬於《種子法》規定的種子。應當依照《種子法》進行管理。

問:《種子法》規定了農作物品種的審定製度,對於保障農業生產用種的質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對於《種子法》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的“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具體包括哪些情形,基層農業執法人員還存在一定爭議。對此,應當如何認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屬於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行爲,應當按照《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一)推廣、銷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未經國家級審定通過,也未經省級審定通過的;

(二)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外推廣、銷售的;

(三)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品種審定公告確定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適宜生態區域外推廣、銷售的;

(四)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同一適宜生態區域外推廣、銷售的。

問:隨着國家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很多好的品種都申請了植物新品種權,有力促進了種業科技創新。與此同時,爲維護公共利益,《種子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了可以不經許可免費使用的情況。這其中的“農民自繁自用”應當如何界定?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不經許可直接使用?

答:《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稱農民,是指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民個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用於生產的,不屬於農民自繁自用,應當取得植物新品種權人的許可。

問:我們瞭解到,在實際生產中,水稻直播技術對實現水稻生產的輕簡化、規模化,降低勞動力成本具有明顯的效果。一些水稻產區的農民、企業也在諮詢關於水稻直播品種的有關情況。可否做個介紹?

答:水稻直播是一種不進行育秧、移栽而直接將種子播於大田的栽培方式。與傳統育秧移栽方式相比,水稻直播可節省大量勞力,但存在着難全苗、草害重、易倒伏的問題。除了對技術、管理都有較高要求外,也需要選用適宜品種。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已經於2017年發佈了水稻直播品種的審定標準。目前,已有多省組織開展了水稻直播品種的區試審定工作,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開展試驗、申請審定,廣大農民朋友可以關注相關審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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