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下午6时30分许,司机郭某像往常一样驾驶公交车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开向湖滨人家站点。

公交车停靠在晓店镇加油站站台,部分乘客下车后,郭师傅继续行车。就在这时,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20多岁男乘客表示要下车。郭师傅以公交车已经驶离公交车站台、不得中途停车为由,拒绝了该男子的要求。男子不依不饶,声称自己就慢了一点点时间,坚持要求下车,并从座位上走到驾驶座旁边与郭师傅理论。郭师傅一边驾车一边向其解释说“公交公司规定,驶离站台的公交车不允许中途停车”。

白衣男子认为郭师傅在敷衍他,就用手推了正在驾驶中的郭师傅头部一下,并对驾驶员郭师傅喊道:“给你脸啦!”对于该男子的举动,郭师傅先是愣了一下,随后左手握着方向盘,用右手还击了一下。这时,白衣男子恼羞成怒,对郭师傅头部连续打了几拳。

此时,公交车正在行驶中,郭师傅强忍着疼痛把公交车停了下来。幸好事发当时路上行人和车辆较少,这起发生在公交车内的意外没有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郭师傅将公交车停稳之后,对该白衣男子予以还击。之后,两人被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劝开。

下车之后,白衣男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接警后,湖滨新区公安分局晓店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赶至现场,此时,公交车已经开走。民警现场询问了报警的白衣男子。该男子称,“就是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一点纠纷,无需公安机关处理,自己打电话投诉公交公司”。

之后三天,该白衣男子不停拨打公交公司投诉电话,投诉公交公司司机郭师傅。郭师傅被投诉急了,万般无奈之下,于2018年11月24日也到晓店派出所报警,称驾驶公交车时被乘客殴打。

值班民警通过查看公交车监控录像,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纠纷。民警立即受理案件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公交车内监控、询问当事人,民警很快查明事实真相,认定公交车司机的反击行为属正当防卫,不需承担责任。

11月24日,民警将白衣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该白衣男子对自己殴打公交车司机、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次日,该白衣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2月2日,警方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据此,公安分局迅速将此案移送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9年2月22日,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湖滨公安分局将该男子执行逮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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